为切实做好我县2025年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各项奖励扶助工作,现将各类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基本条件、个人申报时间、奖励标准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基本条件:
1、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①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②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 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③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④(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城镇居民: 男女双方年满60周岁,农村居民: 女方年满50周岁,男方年满55周岁)。
2、自觉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现存一个子女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年满60周岁后,申请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二)扶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1、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领取扶助金2400元,纳入低保的每人每年领取扶助金3600元。
2、奖励扶助金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发放到个人的账户中。当年度申请对象次年发放。
(三)所需材料:
《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或《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现存子女身份证和户口簿、婚育变动情况证明(包括离婚、再婚、丧偶、收养子女、死亡子女等)、独生子女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还需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下岗证》;②《再就业优惠证》;③《就业失业登记证》;④《就业创业证》;⑤领取失业金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金等费用的相关证明;⑥县及县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证明》。
二、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基本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②女方年满49周岁;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④《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证明;⑤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⑥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前已发生生育行为且现有第三代(不限年龄)。
(二)扶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1、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领取扶助金16800元,纳入低保的每人每年领取扶助金18000元。
2、特别扶助金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发放到个人的账户中。当年度申请对象次年发放。
(三)所需材料:
《福建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明、收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如何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年龄达到的前一年(年满确认年龄以上的当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详情请向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卫健办 咨询办理。
来源:永春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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