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面对债务人“假离婚”+“净身出户”等规避偿债责任的手段,债权人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穿透婚姻外壳进而追究债务人配偶的责任,将成为维护其自身权益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家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对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进行了明确,对离婚逃债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剖析离婚逃债的常见套路,聚焦债务人配偶责任,助力破解执行难题,为债权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应对路径,以最大限度实现债权。
《婚家司法解释(二)》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一、假离婚逃债或涉嫌刑事犯罪
当债务人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如其有能力履行却抗拒执行且情节严重的,例如离婚逃债并将全部财产转移至配偶,则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1: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偿还李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后,非但将钱款用于赌博,还与其妻王某某商议转移财产;其妻明知王某被强制执行,为抗拒执行仍与王某于次日办理离婚手续,协议将所有财产转移给自身,所有债务由王某负担。
【裁判结果】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以王某、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之三
本案中,夫妻双方“假离婚”逃废债且情节恶劣,故而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但出于“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考量,且最高法一再明确坚决禁止将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责任,且离婚逃债行为大多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他人难以明确知晓,因此实务中因假离婚逃债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例少之又少。穷尽民事程序才是实现债权清偿的常规手段。
二、实现债权的具体步骤与操作指引
在债务人意图通过“假离婚”逃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维权的路径可以分步归纳如下:
(一)第一步:就基础债权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一旦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应尽早提起诉讼,确认债务人还款义务并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后续维权的基础。在取得生效判决后,债权人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可尝试在诉讼阶段便将债务人配偶作为共同被告,争取在本诉中确认配偶为共同债务人。
若诉讼中直接借款一方的配偶未被列为共同债务人,则在执行阶段,根据“执行不得突破实体”的原则,债权人无法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究其原因,追加被执行人将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必须遵循法定主义,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
案例2:上海某公司与王某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案
【最高院认为】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公司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裁判规则,以王某前妻应当承担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王某前妻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申字第111号]
(二)第二步:就债务人配偶名下财产,提起代位析产之诉
无法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并不意味着配偶名下的财产无法执行。债权人可作为申请执行人,就债务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提起代位析产之诉,从而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案例3:陈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厦门中院判令刘某某向高某某偿还借款本息,但经查刘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终本。刘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陈某某曾购入厦门湖里区案涉房产,登记在陈某某个人名下。本案中,陈某某确认刘某某2010年付部分首付,刘某某不定期给2000-8000元用于还房贷和生活。
【法院认为】尽管房产登记在陈某某名下,但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了部分首付,并参与了按揭还款,因此刘某某对该房产享有一定的财产权益,陈某某应就婚后支付的按揭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补偿刘某某相应对价。[来源:山东高法公众号]
在本案中,债权人在执行终本后通过代位析产诉讼的方式,对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第三步:一旦发现债务人假离婚逃债,立即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
“假离婚”+“净身出户”,即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或大部分约定由配偶所有,是实务中最常见的逃债方式。《婚家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明确债权人对于“无合理对价”的离婚财产分割条款有权行使撤销权。
1. 起诉条件
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即:(1)债权合法有效;(2)债务人实施了诈害行为,即“无合理对价”转让财产;(3)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影响债权实现;(4)债务人存在主观恶意。
实务中,通常当基础债权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债务人无力偿债后(执行法院终本),债权人方才会提起撤销权之诉。但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债权金额确定系提起撤销之诉的前提条件,最高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中亦指出仅需对撤销权人的债权进行一定的形式审查。
故而,债权人需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婚姻动向,一旦知晓债务人试图离婚逃债,应迅速展开调查取证,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向离婚法院、民政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调取证据,例如离婚协议、调解书、不动产变更登记信息等,在获取财产线索后,立即提起撤销权之诉。
2. 除斥期间
债权人应及时提起撤销权之诉,以防止除斥期间经过。具体而言,对于1年的除斥期间,其起算点为债权人知晓具体离婚财产分割条款的时间,而非单纯知晓“债务人离婚”的时间;对于5年的最长除斥期间,应自财产实际过户登记之日起算,而非从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算。
案例4:上海某投资公司与杜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债权人上海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法院裁定终本。本案中法院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离婚登记时备案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四项共同财产处理约定:房产离婚后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其他财产分割。
【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向婚姻登记部门调查获取《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时间(2021年),应认定其才知道被告徐某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故原告起诉未超出除斥期间。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撤销二被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 0112 民初 6863 号]
实务中,除斥期间经过也是常见的债务人抗辩事由,但也应当由其自身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债权人明确知晓具体、明确的财产分割条款而非离婚这一事实本身,否则便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具体诉讼请求:
一、撤销男方、女方于【日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n条“男女双方共有财产分割如下”全部条款;
二、恢复【房产信息】登记为男方/女方名下;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第四步:撤销权之诉的强制执行——登记回转
在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胜诉后,如果债务人夫妻双方已经根据被撤销的财产分割条款办理完毕房产过户登记,则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屋登记情况恢复原状,即登记回转。在撤销权之诉的强制执行中,可将债务人夫妻二人均列为被执行人。
案例5:东北某公司与某银行、沈阳某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点】
1.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2.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院指导案例118号]
(五)第五步:债权之诉的恢复执行
在房产登记状况恢复原状后,债权人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就债权之诉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房产登记在债务人名下,则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如房产登记在债务人配偶名下,由于前诉(撤销权之诉)中往往已经就案涉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因此债权人可以尝试直接就案涉房产申请强制执行,并等待债务人配偶提起执行异议。
三、事先风险防范,事后理性维权
在债务纠纷中,聚焦债务人配偶责任无疑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条重要途径。然而,这条路径并非坦途,债权人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谨慎收集证据,并在诉讼中灵活运用策略,及时采取行动。
《婚家司法解释(二)》的实施,标志着债权人保护机制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进一步完善,使债权人在维权过程中的法律保障得到了加强。但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同样注重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债权人一是可以事先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保证债务的履行;二是应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避免过度追责,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
《婚家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债权债务清算的决心,更彰显了法律对世道人心的温柔回应。新的规定以锋利的撤销权之剑刺破虚伪的财产分割面纱,却又以温暖的制度设计守护着诚信社会的根基。那些在离婚协议中悄然转移的财产,终将在法律阳光下显影;那些被刻意割裂的债务链条,必将在诚信法则中重新接续。
新规的智慧,在于既致力于拆解精密的逃债布局,亦努力缝合被利益撕裂的社会信任。每一次撤销权的行使,都是对“假离婚”闹剧的道德训诫,更是向全社会重申:婚姻的神圣性不容玷污,契约的严肃性不可亵渎。当我们站在法律与伦理的交叉路口,终将明白——真正的破局之道,不仅在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更在于让每个市场主体都能在法治框架下,以诚相待,向阳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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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实习生张如意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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