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事不要慌,盲目推诿不见得是上策,谨慎处置、小心应对、尽量挽救生命才是硬道理。

来源 | 医脉通

作者 | 奔走的急诊老刘

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病情危重患者需要转院,但家属要求自驾转院。

这个时候,作为医生的我们应该怎么办?

这让我想起了前几日看到的一个视频,视频中一位女性要带走监护室的家人,医生不同意而导致双方言语冲突。

医生说:“你现在带走他,出不了医院他就没了!”但家属仍旧坚持离院。这种情况,很容易让医生陷入两难的境地。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一个相关的案例,希望能给同行朋友带来一些帮助。

案件回顾

患者中年男性,因身体不适4小时许,被家属送至当地某医院急诊就诊。

到达急诊时间为3:05,于4:59办理住院手续,医方采取了相应急救及检查措施,医嘱单显示5:30开具、执行相应检查单医嘱,但并未及时执行相应检查。

比如彩色超声报告单显示报告时间是11:59分,出院诊断书明确写明主动脉夹层、高血压2级等,出院时间为14:00,并出具了自行转院风险提醒单,为通用单,没有对具体病名、病情、危险程度及需要配备的相关药品等进行具体告知。

家属驾车带患者自行到上级医院治疗,行至20公里处病情加重,后患者及家属返回医方处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引起死亡的原因为主动脉夹层破裂。

患者死亡后,患方将医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抚养费(抚养年老母亲)、扶养费(扶养未成年子女)、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2万余元。

案件鉴定

针对上述案件,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此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认为:

导致被鉴定人死亡的原因既有患方因素,也有院方因素,患方因素为自行转院,院方因素为未能及时有效对患方进行有效的诊断和治疗,增加了主动脉夹层破裂的风险和几率,但患者所患疾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故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结论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能及时全面检查、未能针对性治疗、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等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参与度考虑为16%~44%(建议30%)。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鉴定中心意见,最终判决医方赔偿患方各项费用共计31万余元。

患方在收到法院判决后提出上诉,要求提高责任比例,增加精神损失费额度等。医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鉴定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患方上诉。

医方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患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医方认为:

鉴定人员未向医方核实关于“被鉴定人死亡原因”的意见,鉴定机构未做死亡原因的鉴定,本案需先进行死因鉴定,再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另外,法院立案庭委托鉴定工作人员与患方存在近亲属关系,根据规定,委托鉴定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并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鉴定人的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引起猝死的原因有很多种,鉴定意见书认定死亡原因为“主动脉夹层”缺乏依据。

针对医方提出的“鉴定机构未听取其陈述意见,错误地认为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不存在争议,且《死亡证》中说明的死亡原因不能作为证明患者医学死亡原因的证据。鉴定机构在未对死因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违法”等质疑,二审法院向鉴定机构进行质询。

鉴定机构解释称:

1.患者死亡系由于主动脉夹层破裂所致,而该后果系患者自身疾病,医院未能及时诊断治疗、患方自行转院几个因素共同所致,如医院能够根据《临床诊疗指南》、《胸痛基层诊疗指南》、《急性胸痛急诊诊疗专家共识》、《胸痛基层合理用药指南》做到早期诊断,并根据《临床诊疗指南》、《主动脉夹层诊断与治疗规范中国专家共识》进行控制心率和血压的对症治疗,再此基础上积极与家属沟通、转医,被鉴定人死亡的结果并不是必然发生。

2.医院在完全有能力进行急诊心脏超声和急诊CT的前提下,未能按上述诊疗指南和专家共识完善相关检查,导致病人未能及时得到诊断,在留院期间也未见控制心率和血压的治疗,而上述检查并未限于医院条件无法完成,并不属于医院的免责条件。

3.由于医院未能及时诊断和有效治疗,延误了患者病情,增大了其后期发生主动脉夹层破裂的几率,导致被鉴定人丧失可能的生存机会。鉴定机构采用的是死因分析推断的方法,死因分析推断是为了解决涉及被鉴定人死亡,且未行(尸检)死因鉴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方法。患者死亡之前“升主动脉夹层”诊断明确,结合患方陈述,患者系在转医过程中病情突然加重,符合主动脉夹层破裂时临床表现及疾病转归,就现有证据材料而言未见患者存在其他能够引发猝死的致命性疾病,故此认为医院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并依法进行裁判,并无不妥。对医方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责任比例的问题,患者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医方也未能对患者疾病及时诊断治疗、转院过程中患方与某医院均未能重视等几个因素共同所致,故一审法院按照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认定医方应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双方对此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抚养费和扶养费计算错误,二审法院改判赔偿金额33.7万元,判决为终审判决。

延误风险与转院风险,到底如何抉择?

本案件中发生的情况,在医院几乎每天都有发生,其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当接诊了一名超过医院救治水平的危重症患者,应该先留院完善检查,还是尽快进行转院?

留院完善检查、明确诊断对于患者来说至关重要,但在检查结果回报后如果再让患者转院,这种情况很容易遭到患者质疑推诿、延误救治,甚至是过度检查,在临床中医生们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是:你们既然治不了,为什么还要开那么多检查?

还有一些患者会拒绝转院,不停地和医生争执检查费用的问题,还有延误治疗的责任,这种情况不但处理起来非常麻烦,还会进一步延误患者的救治。

所以,很多临床医生在遇到这类情况的时候,接诊后第一件事就是判断是否超过医院救治能力,如果超过就会在第一时间建议患者转院,这种做法一般是患方比较容易接受的。

在这类患者中,最常见的就是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很多基层医院虽然可以进行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但是不具有溶栓治疗、介入治疗的能力。按照规范,可以将患者转院到具有救治能力的医院,但是如果在院内抽血检查,完善其他影像学检查,等待结果回报后,再与家属沟通转院,会大大增加开通血管的时间。

即使家属同意转院,等到了上级医院,还可能要进行一系列检查,不仅多花钱,还可能会被认为是延误病情。

不过,如果在没有完善检查、明确诊断或谨慎评估后直接转院,医方可能也会存在很大的风险,这种风险有很多种:第一种是,因为转运路程较长,患者在途中很可能会出现病情变化,而无法获得及时的救治;第二种是,上级医院有可能也不具有诊疗能力,或是因为医院临时出现人员短缺、设备故障等问题无法收治;第三种是,甚至会出现转错医院的情况,未提前联系上级医院而进一步延误。

遇到这些情况,无论留院还是转院都可能会因患者不良预后而面临患方追责,那么到底怎样做才算是“完美”的呢?

很遗憾,医学上并没有完美的答案,通常都是看情况而定。

转院有制度,医生需要做好3点

每个医院水平不同,检查设备、辅助科室诊断水平不同,医院所处环境、周边医院能力情况不同,每个患者病情不同,因此,每次的决策都应该是不同的,这正是考验医生能力的时候。

首次医疗接触时对患者就能给出比较正确的评估,根据情况权衡利弊再做出判断,然后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协调完成院内检查和基本救治操作,与患方在短时间内沟通好,这些都是医生必备的能力。

回到上述案件,笔者认为医方对于患者的处理存在很多不妥的做法:

首先,医方急诊接诊后没有完善检查、完成病情评估就将患者收入病房。相对急诊科处置,住院患者的检查往往需要更多时间去安排,这就导致患方质疑没有及时执行检查医嘱。

其次,在检查发现问题考虑主动脉夹层后,医方没有根据疾病诊疗常规对患者做进一步检查或救治。这时候应该开通静脉通路,对患者心率、血压、血氧进行监护,药物控制血压、心率,这些措施是应该及时实施的。

另外,医方需要进一步检查进行确认,可能存在延误时间的情况。这时候可以与家属沟通,说明利弊,让家属知情同意,选择同意或拒绝,这样或会减少纠纷或降低责任。

最后,家属同意转院,作为不能救治的危重患者,自行转院风险巨大,由急救车转院、急救人员途中护理才是正确的选择。有些家属可能认为没必要、不愿意等候、不愿意花钱,医生应该坚持急救车转院,并告知利弊,与急救人员做好交接。

医方在整个病例处理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在鉴定结论中都有提及,鉴定专家鉴定的要点就是看:医方能做什么?该做的做了吗?该告知的充分告知了吗?

所以诊疗义务、谨慎义务、告知义务,医方是否充分履行是决定责任比例的重要因素。

最后需要强调一下,关于转院的情况有很多种,有向下级医院转院继续进行康复治疗的,有放弃治疗转向上级医院的,也有特殊原因需转入专科医院的,其中更多的是因病情危重转入上级医院进行救治的。

普通转院风险较小,但危重患者转院风险需要医生谨慎评估。在每次患者转院前,我们可以问自己三个问题:

1.患者转院有没有风险?

转院前要给予患者充分评估,病情不稳定的患者需要先抢救,待病情平稳可以转院时再转院;病情稳定却需紧急转院时,需要尽量采取措施降低转院风险;高风险转院或是途中需要监护、救治的患者,一定需要急救车转院。

2.是否与患者家属充分沟通转院事项?

病情告知、知情同意同样适用于转院,不是一张格式化告知单就可以替代的,所以在患者进行转院前,医生一定要与患者家属充分沟通转院事项,如果出现医疗纠纷,这样也可以降低责任比例。

3.是否需要与转入医院提前联系?

当危重患者或是患者存在治疗窗口期疾病时,转出医院有责任与转入医院提前联系,以保证患者及时被接收,并及时进行治疗。

总之,患者只要在医院接受过诊疗,就算转入上级医院,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遇事不要慌,盲目推诿不见得是上策,谨慎处置、小心应对、尽量挽救生命才是硬道理。

栏目顾问律师:

梁雨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觅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梁雨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业务领域涵盖股权投资、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本文事件来自于:网络

责编|米子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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