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其中地市一级称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除了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之外,还有隶属当地的高速交警支队和隶属省厅高警总队的高速交警支队

什么是高速交警

高速交警专职负责管理高速公路通行秩序、在高速公路进行执法执勤、勘察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实际中高速交警的管理体制一般有两种,一是省里垂管,二是地方管理;

一、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垂管体制

这种管理体制的交通警察队伍在人员编制和管理上,都是由省级公安交管部门直接管理,在具体设置上有这三种情况:

一是省公安厅局单设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这种一般会加挂高速公路公安局牌子,比如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挂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牌子,是省厅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还负责10 类刑事案件的办理;总队内设机构包括12个路面执法勤务支队和 13 个综合管理部门。

而江西略有不同,全称则是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下辖一支队到八支队共计8个支队,每个支队又分别下辖若个个大队分布在各市县;

二是省厅不设高速交警总队,而是统一由交警总队统一管理各地市高速交警支队。比如我们福建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辖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高速公路交警支队;

三是省交警总队内设高速交警支队

比如新疆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设置高等级公路支队,支队下设吐鲁番大队、达坂城大队、乌拉泊大队、卡子湾大队、阜康大队、乌西大队、昌吉大队、石河子大队、奎屯大队、直属勤务大队、东绕城大队,支队机关则设有:办公室、政工科、秩序科、法制科、事故科、宣传科和指挥中心;

广西也是如此,公安厅交警总队设有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高支内设秩序室、综合室、政室工、法制宣传室4个室,以及10个直属管理的高速交警大队;

其实我们福建之前也是这种模式,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福建高速路网日趋完善,因而在2008年左右,全省9个设区市原设有18个高速交警大队,均隶属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支队管理,随后18个大队整合为每个地市设置支队,相关区县也陆续成立大队;

这种模式下整体的机构级别就不会显得那么“夸张”,属中规中矩;

四是高速交警与常规交警分设

比如吉林,省公安厅除了设置有吉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之外还设有高速公路公安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事故处理、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交通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行使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和公安行政管理执法权限;

内设机构方面设置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公路特勤支队。另外在地方上设有长春、德惠、吉林、敦化、延吉、伊通、梅河口、通化、靖宇、松原、白城、四平、双辽等 13 个高速公路公安局,各分局加挂“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XX 高速公路支队”牌子,局内设机构和所属公安分局均为正处建制。

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这种管理体制的交通警察队伍在人员编制和管理上,都是由地方公安机关管理或者公安交管部门管理,人员编制、财政由地方公安管理。

一是直接隶属地市公安局,设置高速交警支队

比如浙江2021年之后就是这种模式,温州市公安局直属高速交警支队,原为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宁波支队,后于2021年5月转隶更名为宁波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下设政工纪检室、办公室、直属大队及六个执勤大队,负责温州境内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和治安、刑事案件前期处置工作任务。

虽然说人、财、物是管归地方管,但这个“地方”指的是地市公安局,区县一级的高速交警大队则是隶属于地市高速交警支队管理,属于“小垂管”模式;

二是隶属于交警支队但高配为支队建制,支队管支队的模式

比如前文说到的“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是市公安局直属的正县级建制机构,下设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副县级,含八个高速交警大队),这种就有点看不太懂;

三是隶属于交警支队

设置为高速交警大队,全称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警察大队,比如咸阳市就是这种配置,设置政秘与宣传法制科、事故预防与处理科、交通治安管理科 3 个科室,下设 6 个外勤中队和 3 个检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