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龙星华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星华耀公司”)通过官方渠道,就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陈勇、林彩飞职务侵占罪案”(案号:2024闽0121刑初754号)提出强烈质疑,并公开呼吁司法部门介入,及时纠正该案中存在的多处重大错误,以保障受害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公正。

据悉,该案自侦查阶段起,龙星华耀公司就对闽侯县检察院不顾侦查机关的定性,强行将案件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表示不服,并坚持认为应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然而,在一审过程中,闽侯县检察院公诉人的意见出现反复,最终导致法院按照检察院的最终公诉意见,错误判决陈勇、林彩飞犯职务侵占罪。龙星华耀公司表示,这一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公正以及量刑等方面均存在严重问题,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龙星华耀公司指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错误。数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至庭审期间均保持稳定的供述,自始至终均否认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特别是上游犯罪的被告人刘邦柱与本案被告人陈勇,二人在侦查阶段及庭审时均明确否认存在事前、事中共谋。然而,一审判决却牵强附会,寻找各种理由,错误地认定二人存在共同故意,这是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在法律适用方面,龙星华耀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将收购赃物的被告人陈勇、林彩飞认定为犯职务侵占罪,是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陈勇、林彩飞的行为高度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他们明知刘邦柱卖给的建材为来源不明的崭新的赃物,仍以半价的明显低价收购,这是典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然而,一审法院却罔顾事实,错误地将二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更令人震惊的是,该案一审公诉人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洁在案件定性上反复无常。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提请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陈勇、林彩飞逮捕,但闽侯县检察院强行要求变更为涉嫌职务侵占罪方予批捕。在一审过程中,公诉人何洁根据庭审实况,先是当庭将指控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明确提出了新的量刑建议。但时时隔一周,其又在陈勇的同案犯林彩飞的庭审现场再次将指控改回为职务侵占罪。这种对同一案件、同一犯罪行为、同一组被告人的行为及其罪名反复无常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也让龙星华耀公司深感无助和愤怒。

此外,龙星华耀公司还指出,一审判决实质上存在“未审先判”的程序严重违法问题。在上游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的情况下,本案作为下游犯罪理应与上游犯罪并案审理。然而,一审法院却在上游犯罪两名被告人刘邦柱、梁惠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更未定罪量刑宣判的情况下,就以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为由判决认定陈勇、林彩飞构成职务侵占罪。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程序公正原则,也让人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严重质疑。

除了上述问题外,龙星华耀公司还表示,一审法院在认定陈勇、林彩飞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的同时,却未将二人列为共同赔偿主体,致使被害人不能得到全面救济。根据共同侵权理论和共同犯罪理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应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一审法院却忽视了这一点,严重损害了受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问题,龙星华耀公司再次呼吁司法部门能及时介入,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并予以纠正。同时,公司也申请一审公诉人何某在后续办理本案过程中予以回避,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龙星华耀公司表示,将坚定不移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希望司法机关能够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还企业一个公道,还法治一个清明。

作为受害企业,龙星华耀公司深知维权之路不易,但仍将坚持不懈地追求正义和公平。在此,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此案,共同监督司法公正,让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记者黄春桦李志鸣福建福州报道)

编辑手记: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呼唤公正司法审查

近日,福州龙星华耀实业有限公司对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陈勇、林彩飞职务侵占罪案”提出了强烈质疑,此案不仅引发了企业的深切关注,也牵动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思考。龙星华耀公司通过官方渠道详细列举了判决中存在的多处重大错误,呼吁司法部门及时介入,纠正判决,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公正。

企业质疑一审判决,是出于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与期待。龙星华耀公司从侦查阶段起就对案件定性提出异议,坚持认为应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这种坚持,体现了企业对法律尊严的尊重和对自身权益的捍卫。然而,一审判决却未能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导致判决结果与企业预期大相径庭,这无疑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一次重大冲击。

在事实认定方面,一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数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至庭审期间均保持稳定的供述,否认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特别是上游犯罪的被告人与本案被告人之间的供述相互印证,均明确否认存在事前共谋。然而,一审判决却错误地认定二人存在共同故意,这种认定事实不清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判决的公信力。

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同样不容忽视。龙星华耀公司指出,一审判决将收购赃物的被告人认定为犯职务侵占罪,是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罔顾事实,错误地将二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法律精神,也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更为令人震惊的是,一审公诉人在案件定性上的反复无常。从侦查阶段到一审过程,公诉人的意见多次变更,这种对同一案件、同一犯罪行为、同一组被告人的行为及其罪名反复无常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这种不稳定的公诉意见,不仅让企业深感无助和愤怒,也让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严重质疑。

程序公正同样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龙星华耀公司指出,一审判决实质上存在“未审先判”的程序严重违法问题。在上游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的情况下,本案作为下游犯罪理应与上游犯罪并案审理。然而,一审法院却在上游犯罪尚未开庭审理、更未定罪量刑宣判的情况下,就判决认定下游犯罪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程序公正原则,让人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严重怀疑。

此外,赔偿主体未明确也是一审判决中的一大问题。一审法院在认定陈勇、林彩飞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的同时,却未将二人列为共同赔偿主体,致使被害人不能得到全面救济。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受害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共同侵权理论和共同犯罪理论的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龙星华耀公司呼吁司法部门能及时介入,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并予以纠正。同时,公司也申请一审公诉人在后续办理本案过程中予以回避,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企业的呼声,是对司法公正的呼唤,也是对法治信仰的坚守。

作为受害企业,龙星华耀公司的维权之路虽然不易,但其坚定不移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精神值得称赞。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此案,共同监督司法公正,让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只有司法公正得到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维护,法治社会才能得以构建。(编辑 韩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