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望,今天和大家聊点劲爆的话题。

买房没出钱,在房产证加了名字也可能无法分到房产?——这个问题最近讨论的还挺多的。这不是《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在今年2月份开始正式实施,相关讨论就起来了。

我标题提到的新婚姻法,不准确,只是大众对于这个新规的理解。

而且我发现,有关「婚姻家庭解释二」谣言确实有点多。

对于婚姻问题,我其实一般会比较避讳。毕竟呢,选择结婚,都是要付诸终身的,真不会说把事情算的那么细。但问题是,现在人的离婚率,确实挺高的。

涉及到离婚,就要分割财产,和平离开还好,但若闹出点不愉快,矛盾可就多了。

这里面有很多法商知识,作为保险博主,其实见识过很多离婚纠纷案,所以赶着热点,也和大家科普一下,这次「婚姻家庭解释二」,与之前到底有哪些区别。

这种干货可以不用,但尽量还是要懂一些的。

以前呢,婚姻法是有单独的法律的,就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但是从2021年开始,婚姻法被废止,把婚姻法部分,整合到了《民法典》的第五编,婚姻家庭关系部分。

民法典顾名思义,涉及到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生活、交易遇到啥问题,都能在里面找到。

然后呢,今天和大家讲的,就是婚姻关系部分的新编——《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咱就挑重点讲一下。

首先是有关全职太太的。

以前就和大家分享过,全职太太这个角色,不够公平。一方外出打工,可以在职场中获得晋升,保持竞争力。

但另一方在家劳务,就很难体现价值。

这样家庭和谐还好,若一旦出现问题,全职太太就很容易被拿捏。

比如说,双方离婚,全职太太一方,是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但实际案例表明,这个补偿的数额并不多。

这两年,有很多类似的新闻,但根据我的观察,多数赔偿金额都不会太高。

结婚小十年,赔偿不到五万,算下来一年一万不到,别说对比保姆,连最低工资都不到。

而且家庭主妇还有很多隐形价值,比如多年缺少的工作经验,错失的行业机会,这些都难以用金钱衡量。离婚后,经济压力就会成为很现实的难题。

这一条呢,在《婚姻新编二》得到了一定的改善。

全职太太的赔偿,就会纳入综合考虑,包括双方经济情况,对家务付出的精力,还有当地收入情况。

这样话就相对公平一些。

但要注意,这个只能是相对公平。前面我也提到了,这个实际付出,很难用金钱衡量。

所以呢还是要多提醒下,在成为家庭主妇/主夫前一定要考虑好,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

而已经成为家庭主妇/主夫后,就要想办法保全自己的权益。

另一条,对弱势者的保护,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问题。

这两年来因为网络直播的兴起,出现很多大哥打赏女主播,然后钱财两空的案例。

如果大哥是单身,那笔钱咋花都行。但有的呢,是花的是公司的钱;有的呢,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可就不能乱挥霍了。

以前相关的细节,还不够明晰。

而《婚姻新编二》第六条明确提及了这一点。

如果打赏明确超出家庭消费水平,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被认定为挥霍。

等分割财产时,可以要求挥霍方少分或者不分。

这一条,其实也是对婚姻弱势方的保护。这样就能警示另一半,在挥霍时,管住双手。

接着呢咱们就来聊一下,开头提到的有关房子加名,涉及分割的归属问题。

涉及到房子呢,是婚姻财产的大头,归属权问题,就非常重要了。

这次有关房子涉及一条吹得有鼻子有眼的流言,就是说,房产加名后,没有出钱,无论婚前与婚后,都无法分得房子。

但我核实一下,始终也没有找到,这样言论的出处。

《婚姻新编二》涉及到房子,主要有以下几条。

其中第五条有两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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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意思是,无论婚前或婚后,一方把房子转移给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后分割。这个房子具体归哪一方,并没有明确规定。

可能判给赠与方,也可能判给被赠与一方。

接着第二段呢,基本意思差不多,但加了前提和解释,说明什么情况下房子归给予方。

就是结婚时间短,并且给予方也没有出现重大过错。

满足这两种情况下,房子才明确归属给予方。但即便拿到房子,也要给另一方经济补偿。

这么解释有点绕,我举个实际的案例。

比如小帅和小美结婚,小帅把婚前买的房子,加了小美的名字。这个在法律上,就视为对小美的赠予。

这样的话,只要小美不在短时间内和小帅离婚,那么这个房子的归属权,就不确定是谁。

除非是两个人结婚不到一年就离婚,小帅又没犯错,这种情况下,房子才明确归属小帅。但也要根据多个维度,什么是否有过错、家庭共享等等现实问题,给小美一笔补偿。

比如说买的房子市场价200万,那也要商议出个比例,就假设是15%,那就拿出30万补偿小美。

这种属于自己出资买房的情况,还有的是,父母出资买房。

在《婚姻新编二》第八条,提到了这种情况。

这种就很明确了,归出资方所有。

但也要综合考虑诸如家庭贡献之类的,给另一方赔偿。

第二段是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那归属权也很容易理清,就是以出资来源和比例为基础,哪方获得房子,然后再补偿另一方。

比如说,300万的房子,由小帅爸妈出资200万,小美父母出资100万。那结果就是,房子判给小帅。但要把小美出资的部分,赔偿给她。

整体梳理下来,《婚姻新编二》提到房子的部分,并没有网上传的,没有出资,加名后,也拿不到房子。

若不是父母出资,有一方出资的,那只要不是那种短期就离婚的,就不确定,房子判给谁。

若是一方父母全资,房子是会判给出资方。但也要根据多种因素,诸如家庭贡献、离婚过错等等来予以另一方补偿。

所以我觉得,房子加名就视为赠予,若婚姻出现问题,涉及分割,那另一方即便拿不到房子归属,也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那怎么能保住,出资方全资的房子呢?

咱不提对方人品、性格啥的,若真决定赠与,加对方名字,那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一定要写清份额。

如果是父母出资买的,在买房的合同里,就要让父母明确写明,只赠与子女。

这样的话,可以避免不良人贪图房产,分走财产。

只是呢,这种办法,在现实中未必行得通。现实中双方结合,肯定是点到即止,不会戳破。比如说房子加名这事,在感情好的时候,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还要写保证。

那另一半怎么想,这是对双方感情没有信心,还是防备着彼此,给未来留后路?

而且涉及到婚姻,哪些是婚前财产,哪些是婚后财产,本身就不容易界定。

比如我们找到民法典对应的法条。

婚后的工资、经营与投资,没有明确只归一方的赠与,这些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而个人财产呢,主要有三点——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但这里面的婚前财产,尤其不会去区分。

比如你的婚前财产是存款,那如果这张银行卡,婚后也在用,那就出现了混同,分不清了。

如果婚前买的是房子,那必须满足,全资、不加对方名字,这种可以算作是个人财产,只不过是,完全不加名的房子很难。

而且全资买房,这种在大城市,也难以达成,除非颇有家资。

不然大概率还是婚前出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这样房子分割,就要看出资占比等等了。

常见的存款、房产会面临一些被分割走的风险。而金融工具里面,在保全资产方面,保险还是有很大优势的。

比如说,人身、健康险这类的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这部分赔偿是只属于个人的。

若是父母作为被保人,孩子作为受益人,那父母百年后,身故赔偿,就是明确属于孩子一方的。

涉及理财险,只要是婚前投保完成,保单归属明确,就属于个人财产。

若是婚后投保,那也可以通过为孩子投保、指定受益人等保全属于自己的财产,不被分割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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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里就不详细介绍了,当然大家感兴趣,也可以留言,呼声高的话,我也可以分享几个经典的保单架构。

有的时候,我觉得人性确实是挺复杂的。双方结婚,就算不是为了爱情,那也是觉得双方合适,于不确定的未知里有个陪伴。

但实际上,真正结婚后,面临各种各样的考虑,就可能会导致原本恩爱的彼此分道扬镳。

所以呢,即便我很避讳,谈及婚姻法,这些赤裸裸的分割问题。但我也会建议大家,特别是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对相关的内容,有所了解。

就像是保险的价值一样。用不到的时候,天下太平,万事和谐;但一旦用到了,也有个应急办法,保全自己。

好了,今天的文章就到这里了,如果有任何问题,大家可以一起交流啊,咱们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