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志愿军老兵旧宅被强拆,儿子多方投诉无结果,村组拒不赔偿怎么办?
张强(化名)、张军(化名)兄弟是陈仓区某镇某村人,其父张会荣(化名)曾是一名中国人民志愿军老兵,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荣立过战功,获得过表彰。
2003年,因张会荣所建房屋地处偏僻,就与其弟张会科(化名)签订了一份《换房协议书》,由村干部见证,交换了二人的宅基地和房屋。2008年,张会荣去世,所交换的6间房屋和房内物品由儿子张强、张军继承。
2024年6月28日,该村七组在开展危房夏季汛期安全排查及农村土地确权证的纠错、改错工作时,组长周斌(化名)在与张强、张军未充分沟通、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雇佣人员和机械拆除了老兵的3间厦房、院门及部分围墙,老兵的军功章、荣誉证书等部分物品被掩埋。
经村、镇多次组织调解无果,张强、张军向多家单位投诉、反映,镇政府书面回复后,张强、张军不服处理意见,将该村七组和组长周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损失和老兵的人格权损失。
案件受理后,贾村法庭的审判人员及时向院领导和该镇党委领导汇报,理清处理思路。庭审中,审判人员邀请村支部书记和部分村干部参与旁听,对涉及的事实争议和相关法律问题,均当庭明确表态。调解中,由村支部书记直接参与,为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为了解开原告的心结,审判人员建议增加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由组长周斌书面道歉,初步取得原告谅解。审判人员同时建议,由老兵的儿子搜集整理老兵的相关资料,在村史馆留存展览,传承老兵的精神遗产。至此,在办案法官团队的多方努力下,老兵儿子的心结彻底打开,原、被告双方基本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为了确保履行,彻底解决问题,双方在法官主持下对书面协议做了变通,由村委会代为赔偿,村支部书记负责兑现承诺。至此,双方完全谅解,达成赔偿房屋损失6000元、人格权损失5000元的协议。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在死亡后就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不再享有人格权,但是在死者的人格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其人格利益仍受到保护。本案中,村组的拆除行为侵害了老兵的荣誉权,经过开庭审理、当庭普法,提高了群众对人格权的认识,体现了人格权的价值,加强了人格权的权益保护,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审核|张杨
文稿|贾亦珍 王莹
编辑|曹艺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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