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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一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东桥镇某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开展“四不两直”查时,发现该项目安全员对项目基本情况不熟悉,安全日志流于形式,履职不到位。该行为违反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三条,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G711.33,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安全员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建设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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