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珊瑚作为三大有机宝石之首,因其稀有及不可再生性,被我国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然而,仍有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判处被告人施某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20000元。

2020年6月,被告人施某富受何某基(已判刑)雇佣,驾驶渔业捕捞船,伙同他人从浙江省某港出发前往某海域采捕红珊瑚。在捕捞红珊瑚作业期间,被告人施某富主要负责驾驶船舶,并多次靠帮翁某灿(已判刑)驾驶的捕捞船进行淡水补给。

2020年8月,被告人施某富等人驾驶船舶返航并将船上2箱红珊瑚过驳至何某基雇佣的另一小型船舶上。1小时后,宁德海警局在福鼎附近海域抓获该小型船舶及船上人员,并从船上扣押7箱疑似红珊瑚物品。

经鉴定、认定,查获的物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2箱红珊瑚重量为27.959千克,价值为13979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施某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与他人结伙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施某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其虽系主动到案,但未在第一时间内主动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仅能认定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施某富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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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鼎法院 陈林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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