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申请官费之高,在五大专利局中首屈一指。在欧洲专利申请(包括在欧专局直接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进入欧洲阶段的申请)中,权利要求的数量对费用有直接影响。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及其相关规则,超出标准数量的权利要求需支付额外费用,这是申请费用的一部分,且在申请的不同阶段均需关注。下面我们针对不同阶段权利要求费用的情况做一个详细介绍。
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之处;
一
权利要求费用支付的基本规则
1.免费权利要求的数量
○EPO允许每份专利申请包含最多15项权利要求,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超过15项权利要求的部分,每多一项权利要求需支付额外费用。
2.权利要求费的具体金额
○权利要求费用的标准会定期更新,申请人应参考EPO最新的费用表。目前的权利要求的费用是16项至50项之间,每一项的费用为275欧元。超过50项的权利要求每一项收费甚至达到685欧元。
以上费用只是官费。没有包括代理所的律师费用。
二
费用支付的时机和阶段
权利要求费用的支付通常涉及两个主要阶段:提交/申请进入欧洲阶段和审查/授权阶段。
1.国际申请进入欧洲阶段(Euro-PCT)
·时限要求:
对于通过PCT进入欧洲阶段的申请,申请人需在31个月期限内完成包括权利要求费在内的所有费用支付。超出免费范围的权利要求需要按数量支付相应费用。通常情况下,这些超项费会在进入欧洲阶段时一并提交。如果申请人准备提前进入欧洲阶段的话,那么应该在进入欧洲阶段时缴纳超项的权利要求费用。
·未支付的补救措施:
○如果申请人在31个月期限内 (进入欧洲阶段时) 未支付权利要求费,EPO会给予申请人额外的6个月期限(根据细则161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允许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并支付费用。例如:
○申请人最初提交的权利要求有27项(超过免费数量15项),需支付12项额外权利要求费。
○如果申请人决定进一步修改权利要求至32项,则需支付17项额外费用。
如果申请人将权利要求数量缩减到15项,则不需要再额外支付任何权利要求费用。
注意事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必须在规则161规定的6个月内提交,否则可能导致额外费用无法及时支付的问题。如果既不修改权利要求,又不缴纳必要的权利要求的超项费,那么15项以后的权利要求将会被欧专局视为自动放弃。在后续的申请中,申请人将无法再使用这些权利要求。
另外,如果在进入欧洲阶段时,基于各种原因,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缩减权利要求数量。欧洲代理律师自动支付了权利要求的超项费用。在收到161条通知时,申请人仍然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对权利要求的数量进行缩减。在这种情况下,欧专局会将进入欧洲阶段时缴纳的多余的超项费用退回给申请人。
2.通过巴黎公约直接提交欧洲专利申请
·时限要求:
通过巴黎公约直接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超项费可在以下阶段提交:
(a)申请日或分案申请日(参见EPO Guidelines A-II,4.1.5 和A-IV,1.2.1)
(b)在申请日之后,对欧洲专利局根据《细则》第58 条发出的表明申请文件/手续不完整的通知在期限内进行答复时(参见EPO Guidelines A-III,15)
(c)在申请日之后,由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根据《细则》第 58 条发出通知之前主动提交(见 EPO Guidelines A-III,15)。
因此,权利要求超项费必须在收到上述通知的日期的一个月内支付。
·未支付的补救措施:
如果未按时支付权利要求费,仍可在根据《细则》第 45(2)条发出通知指出未遵守时限后一个月的宽限期内进行支付。申请人不能放弃此条通知。如果在宽限期内未支付申请费,相应的权利要求将被视为放弃,申请人将收到相应的通知。申请人不能放弃根据《细则》第 112(1)条发出的通知,即根据《细则》第 45(3)条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要求。
·注意事项:
如果支付的权利要求费不足以覆盖所有产生费用的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 16 及以后的权利要求),而且在付款时没有说明支付的费用包括哪些权利要求,则要求申请人说明支付的权利要求费包括哪些产生费用的权利要求。
3.审查阶段/授权之前
·授权意向通知 (细则71(3)通知):
如果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导致数量超过15项,EPO会在发出的授权意向通知 (细则71(3)通知) 中要求支付额外权利要求费,作为授权前提条件之一。
·支付期限:
申请人需在规则71(3)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费用,通常为4个月。
·未支付的后果:
如果在规定的4个月的答复期限内,未支付权利要求的超项费,则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进一步的补救措施是申请继续审理 (further processing)。
我们在工作实践中经常遇到申请人在收到检索报告意见,进行答复时,将权利要求数量增加的情况。他们可能认为提交了欧洲专利申请后,就可以随意增加权利要求的数量,而不会产生额外费用。尤其是在委托欧洲律师代理专利申请时,须注意不要随意增加权利要求的数量。不是所有的欧洲专利律师都会对费用比较敏感。如果律师收到申请人的指示,将增加的权利要求提交上去。同时又克服了审查员提出的所有意见。那么欧专局会发出授权意向通知。在这个通知里面,会要求申请人缴纳权利要求的超项费。这时如果不缴纳超项费的话,那么整个申请会被视为撤回,而不是像申请阶段,只是16项之后的权利要求被视为放弃。
当然万一遇到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补救措施。对71(3) 条通知,也可以进行答复。不同意审查员提出的授权文本,同时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只是这样的话,等于又重新启动了审查程序,会拖延授权过程。
三
权利要求费对申请策略的影响
1.经济因素
○申请人需评估超额权利要求的经济价值。如果超出数量的权利要求对保护范围的扩展贡献有限,可能需要重新评估权利要求的数量和必要性。
○如果权利要求超过免费限额(如27项),支付的费用可能超过3,000欧元。申请人需确保财务预算中有足够的准备。
2.专利保护策略
○为了优化费用与保护范围之间的平衡,建议在初期阶段对权利要求进行严谨规划。
○优先考虑关键权利要求,避免由于非必要的扩展导致费用增加。
3.修改权利要求的技巧
○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尽量通过合并权利要求或删除冗余内容来减少总数,从而降低费用。
○与技术团队和法律团队密切协作,确保权利要求既能覆盖核心技术,又能保持成本可控。
四
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1:初期未考虑额外费用的影响
一家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包含30项权利要求的申请,未在提交时支付额外费用。在收到EPO的通知后,申请人不得不补交15项权利要求的费用,合计超过4,000欧元。这导致额外的时间和财务压力。
案例 2:通过优化减少费用
另一申请人在进入欧洲阶段前将其权利要求从28项压缩至15项。虽然减少了一些附属权利要求,但核心保护范围得以保留,同时避免了超过3,000欧元的额外费用。
案例 3:通过答复161条通知返还已缴纳费用
第三个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包含了20项权利要求。在进入欧洲时,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欧洲代理律师缴纳了多出的五项权利要求的费用。共计1375欧元。进入欧洲阶段后,申请人收到了欧专局的161条通知。告知申请人可以在6个月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申请人在答复该通知时,将权利要求缩减到15项。之后欧专局退还了1375欧元的超项费。
注意事项:
许多中国申请人都希望加快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加快申请过程的一个措施就是在进入欧洲阶段时放弃161条通知。通过这个放弃,可以将欧洲专利申请的过程缩减7-8个月的时间 (请参见作者撰写的有关加快欧洲专利申请的文章)。申请人一定要注意,在权利要求数量超过15项时,如果在进入欧洲阶段时放弃161条通知,那么同时一定要修改权利要求。如果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数量超过15项。在进入欧洲阶段时,不修改全要求,同时又放弃161条通知,那么如果会出现两种情况:
·进入欧洲阶段,缴纳权利要求的超项费。这些费用就没有被退回的可能。即使在后续的申请中,权利要求的数量被修改为15项或者更少
·进入欧洲阶段时,没有缴纳权利要求的超项费,权利要求16以上的所要求保护的内容则被视为自动放弃。后续没有再补救的机会。
所以如果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数量超过15项,在进入欧洲阶段时,如果申请人准备放弃161条通知的话,切记要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以避免产生没有必要的额外费用。
五、建议与总结
1.提前规划: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应对权利要求的数量和必要性进行详细评估,以避免不必要的费用。
2.及时支付:在不同阶段密切关注EPO的费用通知,确保按时支付,避免权利要求被视为放弃。
3.优化修改策略:通过合并、删除冗余权利要求,既可降低费用,又能保持有效的专利保护。
4.与专家合作:与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或律师合作,确保申请策略与EPO规则相符,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创新。
欧专局的权利要求费用制度旨在平衡申请人的权益和行政成本。充分了解并利用这些规则,将有助于申请人优化资源分配,并成功实现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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