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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1日,中基协发布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对上海F*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01

管理未备案产品

当事人:上海F*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向上海F*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4)317号)。上海F*未就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事实及措施提出异议,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次纪律处分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事先告知情况

经查,上海F*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管理未备案产品

根据工商系统登记信息及法律意见书,上海F*在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期间,曾经担任上海TS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TS)执行事务合伙人,期间上海TS存在新增合伙人并且对外进行投资的情形。上海F*未向协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并持续管理该私募基金。相关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一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截至2022年8月,上海F*实缴资本增加至1500万元,但是截至2024年7月,上海F*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的实缴资本仍为800万元。

二是根据工商系统登记信息,上海F*的历史股东分别于2017年11月、2023年3月退出上海F*,但是截至2024年7月,相关主体仍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登记为上海F*股东。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三)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上海F*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F*Q*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Q*3号”)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Q*3号”首次清算时间为2021年,根据上海F*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上海F*于2023年11月通过邮件的形式首次向投资者披露清算情况。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四)未准确、完整提供检查所需材料

自律检查过程中,上海F*未完全配合自律检查,多次提交隐藏多数交易对手方及交易摘要的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未准确、完整提供检查所需材料,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第二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工商系统登记信息、验资报告、基金合同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02

暂停基金备案

二、审理意见与处分决定

经审理,协会认为:

鉴于上海F*未就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事实及措施提出异议,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上海F*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03

监管趋严态势不减

对于相关私募的违规行为,中基协的处分方式各有差异。有中基协取消会员资格,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有被中基协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同时还被中基协进行公开谴责。

公开谴责的原因或是未完全配合自律检查。纪律处分决定书提到,自律检查过程中,上海F*多次提交隐藏多数交易对手方及交易摘要的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未准确、完整提供检查所需材料。

事实上,近年来私募监管力度不减。从今日最高检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2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私募基金犯罪598件2805人,最高检挂牌督办三批24件重大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已有16件提起公诉。

对以私募之名非法集资,挪用、侵占私募基金财产,利用私募基金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助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私募基金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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