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产业爆火,由AI制作的各种内容产品,走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但如果不注意版权保护,这些看似方便的“快餐式”内容,很可能在不自觉间侵犯了原作者的权益。近日,徐汇区法院就宣判了一起涉融脸模板的肖像权案件。在未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某公司擅自将网红博主田某的视频,制作成了融脸模板,严重侵害了田某的合法利益。网红博主被做成融脸模板
田某系抖音平台粉丝量超300万的博主,长期发布以自身形象为主体的摄影作品。2023年5月,田某发现被告某某公司1运营的“某拍”APP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其11条原创视频,通过技术手段调整面部特征后,制作成“融脸视频模板”供付费会员使用。经比对,涉案视频虽对田某五官进行细微修改,但服装、动作、背景等元素与其原作品完全一致,普通公众仍可识别出人物身份。
田某认为,该公司在未与田某达成书面或者口头授权协议的情况下,使用田某肖像,且目的带有明显的商业盈利、宣传属性,此种利用田某肖像进行产品推广的行为,已构成对田某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如何理解“可识别性”?
在法庭上,某某公司辩称,他们并没有侵犯田某的肖像权。
某公司辩解,田某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融脸视频中的形象,就是她本人。肖像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某公发布的视频,与田某所提交的视频人物存在显著差异,一般社会公众,无法通过融脸视频,将其识别为田某。
徐汇法院指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公开、使用自然人肖像。自然人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某某公司发布的融脸视频,与田某本人的视频,在服装、动作、背景上均完全一致,仅面部五官有细微差别。一般公众可以根据视频中的元素,与田某本人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因此,法院认定,某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田某肖像权的侵害。某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田某的知名度、某某公司的过错程度、肖像被使用的方式和范围等,判决某某公司,在其经营的某拍APP上,发布对田某的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同时,某公司应赔偿田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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