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还赌债竟将“黑手”伸向租赁车,本以为空手套白狼天衣无缝,不料将自己“套牢”。近日,经梧州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莫某因犯诈骗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莫某是村里出名的无业游民,平日游手好闲,还染上赌博的恶习,原以为可以靠加大赌注翻身,不料却欠下巨额外债。莫某家徒四壁,没有值钱东西可抵债,走投无路之下,他将目光瞄准了管理松散的租赁车。莫某来到某汽车租凭公司租了一辆黑色小车,暗地里记下车主的身份信息,并以此给自己伪造了一张冒充车主身份信息的身份证,随后利用虚假的身份将车辆质押,骗取他人46000元,诈骗所得钱款全部还于赌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2月25日,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以莫某涉嫌诈骗罪,向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长洲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我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且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作出相应的判决。

来源:梧州长洲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