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张先生,41岁,于2021年6月投保重疾类保险产品,设定重疾保额28万。2024年3月,张先生因胸痛三天至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然而,出院并提交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审核发现张先生的保单在2022年2月至2024年3月期间有多次复效记录,且在最近一次(3月25日)复效时未如实告知保单停失效期间曾出现的胸痛症状。鉴于此次出险恰好在保单复效后的90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依据合同条款拒绝赔付,并决定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分析】

张先生所投保的保险在等待期出险条款有明确约定: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该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或“重大疾病”将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所支付的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该附加险合同终止。

张先生在保单复效时未能如实告知胸痛这一关键健康信息,该信息与后续发生的重大疾病直接相关,构成了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因此,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条款拒绝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

【风险提示】

1. 保单复效风险:保单一旦失效,即使后续成功复效,也可能面临等待期内的保障空白。在此期间若发生保险事故,可能无法得到赔付。
2. 健康告知重要性:在办理保单复效时,投保人应如实、全面、准确地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任何隐瞒或遗漏关键健康信息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保单无效或在出险时无法得到赔付。

3. 持续保障意识:投保人应提高风险意识,确保保单持续有效,避免因忘记缴费等原因导致保单失效。同时,应定期审视自己的保险需求,适时调整保障计划,以应对潜在的健康风险。
面对潜在的健康风险,投保人应审慎对待保单复效时的健康告知环节,严格遵守如实告知义务,确保保险保障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供稿:平安人寿云南分公司两核品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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