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帆竞发,百舸争流,随着全球地缘政治格局持续演变,全球供应链正在加速重构,出海企业们在拥抱机遇的同时,也正在面临一场规则话语权的深层博弈。
出海企业应当了解的国际规则新变化及其影响
2024年2月7日,欧盟《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全面实施,根据该规则,VLOPs(如TikTok、阿里速卖通等)需向研究者和监管机构开放数据界面,并定期提交风险评估报告(TikTok在欧洲的审核团队已扩编至2000人);企业需要重构广告界面以实现规则要求的广告透明度(如Meta投入超1.2亿欧元改造系统);部分企业需在欧盟境内新建数据中心(如AWS在法兰克福增设设施,资本支出增加7亿欧元)。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CBAM)将自2026年1月1日起,进入正式实施阶段,英国政府也宣布将于202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欧盟和英国“碳关税”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将主要集中在钢铁、钢铁制品、铝及其制品等领域,以某些机械设备制造企业为例,其单独出口一部分机械设备的零部件,就会产生“碳关税”申报义务,如果该部分零部件是从国内多家供应商采购时,出口企业很可能需要请求供应商作为实际生产加工方提供相关的碳排放数据,这项工作往往涉及买卖双方的大量沟通,若沟通不畅会对数据可靠性带来不利影响。
在北美市场,特朗普政府已推动美国主权财富基金的设立,并暗示它最终可能会收购TikTok将其国有化。新年期间Deep Seek-R1的推出,意味着中国AI从追赶者的角色变为创新者,美国国会、海军、NASA以及多个政府部门已相继禁止在政府官方设备上使用DeepSeek-R1,未来美国亦可能使用数据合规、知识产权、反腐败、反洗钱、实体清单等法律武器避免中国对其AI科技主导地位的威胁,例如为了限制中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2023年,美国海关就新增了“电池、轮胎和钢铁制品”作为重点执法的产品,从而出现大量企业的集装箱被扣(船运成本、交付违约成本巨大),一度造成国内电池行业的恐慌。
这些看似分散的规则背后,实质是各国对产业链控制权的争夺。法律顾问的角色也因此悄然改变:他们不再只是事后解决问题的“消防员”,而是化身成企业航行的“了望员”和“导航仪”。在这场升级版的全球化征程中,一个关键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当游戏规则变得如此复杂多变,中国企业究竟需要怎样的法律服务护航?
中国出海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图谱
出海企业在正式出海布局之前,就应当聘请专业机构结合自身的出海目的进行全球化布局论证,初步决定企业的出海模式、出海国别以及风险防范措施。某些企业因为涉及军工或者曾与伊朗、朝鲜、俄罗斯有交易,存在被列入美国SDN清单(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的风险,考虑列入SDN清单的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美国境内或由美国人控制的资产将被冻结,也无法与美国人进行任何交易,因此必须对出海企业的股权架构做合规布局,国别做合理选择。除了规避传统的贸易管制和制裁的需要,降低风险集中度、降低合规成本通常也是出海布局时需要考虑的方向,例如,华为在布鲁塞尔设立欧洲合规中心,统一管理多国业务,大大降低了《数字服务法》的合规成本,美的集团采用“中国+匈牙利+墨西哥”多基地模式,分散单一区域政策风险,匈牙利工厂既利用欧盟优势,又可利用中欧班列衔接亚欧供应链,也有高科技企业将基础研发保留在香港实验室,并适用普通法体系保护知识产权,将制造环节置于内地,在享受内地供应链的高效性与成本有时的同时,避免直接触发美国对“中国制造”产品的出口管制。
正式出海之后,不同出海模式面临的法律风险各不相同,其中以海外重资产建厂最为复杂,而且法律风险的防范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的法律服务水平。例如,匈牙利是首个与中国签署“一带一路”合作协议的欧洲国家,享有欧盟内部零关税流通优势,随着宁德时代、比亚迪的进入,中资企业已经在匈形成"电池-材料-整车"新能源产业链,设立的工厂及产线均将陆续投产,一旦投产,保持产线的持续运行就非常重要,为此,企业必须在财税、人力资源、道德操守、供应链合规、产品合规、贸易合规、知识产权、ESG等全领域做合规梳理,避免投产后被停产、被巨额行政处罚或者面临大面积的劳动纠纷或者民商事纠纷。但因为这是中资企业第一次如此大规模的在匈牙利投资,可以遵循的经验有限,企业除了寻求当地律师的帮助,通常亦会聘请专门机构进行全面的更有深度的合规梳理,以防范风险预估不足。除了欧盟和美国外,东南亚、非洲也是中国企业出海的热门目的地,在这些国家,法律服务机构的水平参差不齐、行政审批环节“小费”等不规范要求普遍存在,甚至员工生命安全都经常受到威胁,同时,该等地区能够获取的优惠政策以及经营许可也有很多规则空间,例如,在泰国,BOI证书是在泰国的外国公司获得BOI非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但BOI许可的审批以及实际的优惠措施一直处于动态变化中,取决于特定行业、产品、工厂所设区域、以及跟BOI官员的沟通。在这类国家,企业既需要防范法律风险,又要利用法律规则寻求最大利益,面临更多实践的选择。
除了出海前的审视布局、在当地对规则的提前研判并通过法律合规工作落实到具体业务流程,更为重要的是,出海企业应当为将来的法律纠纷预制纠纷解决方式,除了属于可能专属于当地管辖的劳工纠纷、调查类申诉外,大部分跨国贸易、投资、金融、海商等领域商事纠纷均可以在签署协议时直接明确争议解决机构以及准据法,这些选择亦将直接决定出海企业的胜诉概率、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2024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裁定对SCIAHK管理的仲裁案件采取保全措施,标志着“香港+内地”之间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实践又往前迈进一步,随着香港和内地裁决互认的进展,结合香港作为地缘政治理想的“战略中立区”,香港仲裁机构亦应当纳入出海企业的视野。
来源:香港经济导报
作者:金凤 一带一路经济开发与自贸园区联盟和中华媒体交流联盟法律顾问SCIA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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