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见习期和实习期是三种不同的概念,它们在适用对象、目的和期限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试用期

1

定义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时间。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招收条件,而劳动者也可以了解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

2

适用对象

适用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3

期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

功能

主要是双方的双向选择和评估,目的是确定彼此是否适合长期合作。

见习期:

1

定义

见习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以后,实行的一年期见习期制度。见习期满后,须由上级主管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转正及相应的工资及职称评定手续。

2

期限

一般为一年。

3

功能

主要是帮助应届毕业生适应新的工作岗位,提升其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实习期:

1

定义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

2

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在校学生或即将毕业的学生。

3

期限

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通常不超过六个月。

4

功能

主要是让学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提前熟悉即将就职单位的基本情况,为将来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做准备。

编辑|人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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