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 > 内容阅读

辛环罚决〔2024〕0093号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21日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局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环罚决〔2024〕0093号

当事人: 刘*

地址: 深州市维桥乡曹家庄村

身份证号: 13302519701012****

本机关于 2024年10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 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仟元整( 5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辛集分行 户名:辛集市财政局

账 号: 10092264252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 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

辛集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