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准适用法律破解弱势群体维权困境
“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的公正监督,我们可能永远无法摆脱这场困境,太感谢你们了......”2月27日上午,阳光透过薄雾洒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大楼上,胡某满怀感激地捧着一面锦旗走进大厅,锦旗上“尽心尽责关爱百姓,无微不至体察民情”的烫金大字,在晨光中熠熠生辉。这面锦旗的背后,是一场围绕保险合同纠纷展开的艰难维权,也是检察机关维护百姓权益的生动见证。
时光回溯到2018年,作为城市的 “美容师”,胡某每日迎着晨曦、披着星辰,穿梭在江城的大街小巷,用辛勤的汗水守护着城市的整洁与美丽。她所在单位为关怀一线劳动者,当年5月,为员工们投保了为期一年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这份保险,如同一束温暖的光,为胡某平凡又忙碌的生活增添了一份安心的保障。然而,命运的转折总是猝不及防。2019年1月15日上午,胡某骑着那辆陪伴她无数个日夜的电动车前往工作地,就在她行驶至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突然右转,与其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胡某身受重伤,经交警认定,货车方负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虽然货车方给予了赔偿,但面对不断攀升的医疗费用和七级伤残的鉴定结果,胡某感到生活仿佛陷入绝境。作为环卫工人,她的收入微薄,家庭经济本就拮据,高额的医疗费用和后续的康复治疗让她不堪重负。胡某将希望寄托于那份保险,可保险公司却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一项免责条款:“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以胡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绝理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胡某驾驶的电动车经鉴定属于超标电动车,按相关国家标准,归于机动车范畴,而胡某未办理驾驶证,所以是无证驾驶。胡某满心委屈与不解,她的电动车,不过是普通的代步工具,怎么就成了机动车?驾驶证又从何谈起?面对保险公司的冷漠拒绝,2021年8月,胡某无奈之下,将对方告上法庭。一审的胜利,让她看到了一丝曙光,然而二审法院的改判,又让她希望破灭。胡某没有放弃,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再次被驳回。绝望之际,她得知可以申请检察监督,便怀着最后一丝希望,于2023年3月向武汉市检察院递交了监督申请。武汉市检察院依法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廖春莺仔细调阅卷宗,深入了解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胡某对免责条款的认知程度等。调查过程中,廖春莺梳理出案件的关键点: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格式条款如何解释?为厘清这些焦点问题,她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从法律规定到合同约定,从大众认知到电动车的实际情况,一一进行剖析。经过深入调查和研究,廖春莺最终认定:胡某所骑的电动车并不属于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机动车范畴。“胡某提交的电动车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证据证实,其主观上无法知晓所购买的车辆属于机动车,客观上她也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因为两轮电动车未被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并进行证照许可管理。因此,胡某的行为不属于免责条款中规定的‘无证驾驶机动车’情形。”廖春莺进一步解释道。 对于该案的法律适用,廖春莺指出,《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定得很明确:“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该案中,保险合同、保险条款均未对超标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作出明确约定,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的一种,对其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而普通大众的认知中,通常不会把超标电动车理解为“机动车”;且合同双方在对“机动车”概念发生争议时,也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精准法律适用的同时,廖春莺还查阅了大量类案判决。她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类似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均未被支持。这些类案判决的发现,也让检察官对后续监督工作更有底气。在检察官们的不懈努力下,案件迎来转机。2023年7月,武汉市检察院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向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同年10月,湖北省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2024年9月,法院在再审环节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胡某终于收到了10万元保险金。这场历时数年的保险维权之旅,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我们从《民法典》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目的出发,厘清、阐明案件关键争议点,就是要严格规范格式条款的适用,保护像胡某这样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合法权益。”总结该案的办理经验时,廖春莺说道,“参考同类案件的判决,也能让我们把法理讲得更清楚,让法官判案更公正、法律的适用更统一。这样,法律才能真正成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坚实盾牌,让公平正义实实在在走进老百姓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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