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超期使用很可能因老化而发生燃气事故。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的使用年限应从售出当日起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应予判废。其中:
使用人工煤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6年。
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燃具的判废年限有明示的,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但是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燃具的判废年限应为10年。
国家标准明确,连接燃气管道、气瓶和灶具的软管,其使用寿命不应低于燃气灶具的使用寿命(8年)。要采用金属波纹软管。
要特别提示的是,早先使用较多的橡胶软管和塑料软管,规定储存年限不得超过1年,使用不得超过3年。按照新规,现已不再使用。若仍在使用,必须更换。
另外,燃气热水器等燃具,检修后仍发生如下故障之一时,即使没有达到判废年限,也应予以判废:
1.燃烧工况严重恶化,检修后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仍达不到相关标准规定;
2.燃烧室、热交换器严重烧损或火焰外溢;
3.检修后仍漏水、漏气或绝缘击穿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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