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云律师学习研究赵某与管某5等转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3)京0115民初某号
原告:赵某。
被告:管某1。
被告:管某2。
被告:管某3。
被告:管某4。
被告:管某5。
被告:管某6。
原告赵某与被告管某1、被告管某2、被告管某3、被告管某4、被告管某5、被告管某6转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管某2、被告管某4、被告管某5、被告管某6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某1、被告管某3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业资质:执业律师(执业证书编号:15307201210373013)
执业律所: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
详细简介:郜云,执业证号:15307201210373013,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持有法律职业资格A证。“律师的职责不仅是代表客户,还要保护社会尊重和信任法律的原则。”
——安东宁·斯卡利亚(美国联邦大法官)
“律师的使命是追求公正,并对不公正说不。”
——菲利普·伯克哈德(瑞士律师)
“律师是社会智囊,对于法律问题给予专业的解答和建议,为正义争取胜利。”
——托马斯·夏特尔(前英国大法官)
“律师的职责是斗争,以实现公正。”
——尚克罗特(法国律师)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田文昌(中国律师)郜云律师专注诉讼业务,擅长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注重细节和庭审技巧,办理过大量的刑事、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部分案件得到了委托人和司法机关的肯定。郜云律师办案秉持尽职、尽责、尽心、尽力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诚信、专业、高效、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郜云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案件、法律文书写作等业务。尤其对刑事辩护领域颇有研究,多次成功地让无罪的人不受冤枉,让罪轻的人不被重判。从业多年来,以勤勉尽责、专业高效著称,能够精准地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分析案件利弊所在,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给予当事人正当合理的引导,降低当事人的法律风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的职责不仅是代表客户,还要保护社会尊重和信任法律的原则。”
——安东宁·斯卡利亚(美国联邦大法官)
“律师的使命是追求公正,并对不公正说不。”
——菲利普·伯克哈德(瑞士律师)
“律师是社会智囊,对于法律问题给予专业的解答和建议,为正义争取胜利。”
——托马斯·夏特尔(前英国大法官)
“律师的职责是斗争,以实现公正。”
——尚克罗特(法国律师)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田文昌(中国律师)
郜云律师是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执业道路上稳步前行,始终怀着对律师职业的敬畏与热爱。面对各类案件,郜云律师勇敢迎接挑战。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坚毅的品格,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在复杂的案情中仔细找寻关键突破点。以刚正不阿的品质,坚定守护正义底线,尽心尽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诚实,是郜云律师坚守的原则。真诚对待每一位当事人,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用心处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真挚的态度做事,默默诠释着诚实与担当。郜云律师对法律充满热爱,这份热爱融入日常工作。怀着对法律的敬畏与热爱,努力践行“为权利而斗争”。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全力以赴,认真办理每一个案件,为无辜者积极奔走,只为维护公平正义。在民事纠纷领域,一个个成功的案例见证专业与智慧。以极大的耐心化解矛盾,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多年来,秉持尽职、尽责、尽心、尽力的原则,以诚信、专业、高效、优质、全面的服务理念默默耕耘。不断钻研新知识,深入探究法律条文,只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诠释正义守护者的角色,以诚信为基石,凭借出色的专业素养在法律的战场上默默拼搏。郜云律师用专业和诚信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他行动质朴且实在,激励着人们相信正义、追求公平与法治。
“律师的职责不仅是代表客户,还要保护社会尊重和信任法律的原则。”
——安东宁·斯卡利亚(美国联邦大法官)
“律师的使命是追求公正,并对不公正说不。”
——菲利普·伯克哈德(瑞士律师)
“律师是社会智囊,对于法律问题给予专业的解答和建议,为正义争取胜利。”
——托马斯·夏特尔(前英国大法官)
“律师的职责是斗争,以实现公正。”
——尚克罗特(法国律师)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田文昌(中国律师)
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赵某对被继承人高某名下501房屋继承的产权份额为12.5%;2.依法分割上述被继承人高某名下501房屋,原告按产权份额取得房屋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375000元(300万元*12.5%)。事实和理由:管某7与高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六人,分别是管某5、管某6、管某4、管某1、管某8、管某2。高某于2022年5月22日去世,遗留501房屋,现由管某1居住使用。管某8于2022年9月20日去世。赵某系管某8再婚配偶,管某3系管某8与前妻之婚生女。赵某、管某3系管某8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高某、管某8生前均未留下遗嘱,高某先于管某8去世,管某8作为高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对高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高某遗产分割前管某8去世,赵某、管某3对管某8有权继承的财产份额依法享有转继承权。
管某2、管某4、管某6辩称,不同意赵某的诉讼请求,501房屋应该按照安置协议重新分配。
管某5辩称,不同意赵某的诉讼请求,501房屋不能卖,501房屋是管某1与高某一起住的,高某跟管某5说501房屋就是留给管某1的,管某1是孤寡老人,没人照顾,没有房屋其居无定所,高某生前一直就说房屋是留给管某1的,只是我们一直没有时间去公证,再说501房屋不是高某一个人的。
管某1、管某3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管某7与高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六名子女,分别是管某5、管某6、管某4、管某1、管某8、管某2。管某8与前妻育有一女管某3,管某8与前妻于2010年离婚。管某8与赵某于2018年3月13日结婚,二人未生育子女。管某7于1978年去世。高某于2022年5月22日去世。管某8于2022年9月20日去世。到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管某7、高某、管某8均未留有遗嘱或遗赠协议。
高某名下有501房屋一套。赵某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予以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501房屋登记在高某名下,建筑面积71.57平方米,设计用途为住宅。
管某2提交的《危旧房改造异地安置协议书》记载:危改单位(甲方)为某公司,被安置人(乙方)为高某、管某8;乙方住址23号,在危房改造区内有正式住房三间,使用面积31.6平方米,建筑面积42.02平方米,现有正式户口6人,安置人口6人,分别是户主高某、之子管某1、之女管某2、户主管某8、之女管某3、户主管某4;甲方按照危旧房改造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安置602房屋;501房屋;安置房屋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自行结清原住房屋的房租及其他费用,在本协议签订之时将原住房屋租赁契约交给甲方。该协议乙方处有高某、管某8签名,落款时间2002年4月1日。管某4、管某5、管某6均认可上述协议的真实性。赵某不认可上述协议的真实性,称其与管某8结婚时已经拆迁安置完成,其对拆迁安置的事情不清楚。
户口簿显示,拆迁前高某、管某1、管某2的户口均位于东城区手帕胡同23号。经询,管某2、管某4、管某5、管某6陈述,拆迁前的老房由高某、管某8一家、管某1在居住,高某、管某8、管某3、管某1、管某2、管某4的户口在老房,后来管某2、管某4的户口迁走了,协议是高某、管某8背着其签订的,高某去世后其才知道该协议。
赵某陈述,拆迁后管某8和高某住楼上楼下,管某8、赵某住在602房屋,高某、管某1住在501房屋,管某8和赵某照顾高某,管某1没有照顾高某的能力。管某2、管某4、管某5、管某6对此不认可,陈述高某、管某1一起生活,居住在501房屋,高某由管某2、管某4、管某5、管某6轮流照顾,管某8、管某1也对高某进行了一定的照顾,赵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且私吞高某的遗产。管某2、管某4、管某5、管某6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来电记录予以证明。赵某对此不予认可。
管某4另提交管某3与赵某签订的“关于管某8后事安排备忘录”,记载:管某8生于1958年,于2022年9月20日辞世,管某8有两次婚姻,与第一任妻子苏某育有一女管某3,于2010年离婚;与第二任妻子赵某于2018年结婚,双方协商一致,就管某8遗产分割及其他相关生后事项处理事宜,达成本备忘录;一、管某8名下602房屋,已在与第一位妻子离婚时,处分给了女儿管某3,不在遗产之列(具体参见管某8与苏某之离婚协议书,此协议于2010年11月1日在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存档),赵某同意协助管某3办理过户手续;二、管某8社保及银行账户等存款共计30余万元,该项遗产由赵某继承,管某3放弃对该项遗产的继承权;三、管某8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186149元,扣除丧葬相关活动全部花销24125元,共计剩余162024元,由赵某、管某3各享有50%,即81012元。赵某对该备忘录不认可。
诉讼中,到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501房屋按照现值200万元计算。赵某主张房屋折价款,管某2、管某4、管某5、管某6主张房屋份额。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管某1、管某3有答辩及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管某1、管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501房屋、602房屋应属手帕胡同23号危旧房改造的异地安置房,根据协议记载,上述房屋的被安置人为高某、管某1、管某2、管某8、管某3、管某4,结合协议记载和到庭当事人所述的旧房居住情况以及501房屋、602房屋的登记和居住情况,本院认为501房屋应为安置高某、管某1为主,因此501房屋应属高某、管某1、管某2、管某8、管某3、管某4的安置房,其中高某、管某1占较多份额。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本案中,高某、管某8均未留有遗嘱或遗赠协议,因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子女管某5、管某6、管某4、管某1、管某8、管某2。根据查明事实,高某的子女均对高某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管某1与高某共同生活,因此分配高某对501房屋的份额时,酌情对管某1予以多分。管某8于501房屋分割前去世,其未表示放弃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高某享有的501房屋的份额应转给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赵某、管某3。综上,本院结合当事人享有的对501房屋的份额和继承情况,酌情认定管某1对501房屋享有46%份额,管某2享有12%份额,管某4享有12%份额,管某3享有12%份额,管某5享有6%份额,管某6享有6%份额,赵某享有6%份额。诉讼中,赵某主张501房屋折价款,管某2、管某4、管某5、管某6主张501房屋份额。到庭当事人协商一致均同意501房屋按照现值200万元计算,因此管某2、管某4、管某5、管某6应分别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3万元,赵某对房屋享有的6%份额由管某2、管某4、管某5、管某6取得,即管某2对501房屋享有13.5%份额,管某4享有13.5%份额,管某5享有7.5%份额,管某6享有7.5%份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高某名下501房屋,由管某1享有46%份额,管某2享有13.5%份额,管某4享有13.5%份额,管某5享有7.5%份额,管某6享有7.5%份额,管某3享有12%份额;
二、管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30000元,管某4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30000元,管某5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30000元,管某6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30000元;
三、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赵某负担1848元(已交纳),管某1负担141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管某2负担36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管某4负担36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管某3负担36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管某5负担18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管某6负担18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00元,管某1、管某3、管某5、管某6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晶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扈晔冰
“律师的职责不仅是代表客户,还要保护社会尊重和信任法律的原则。”
——安东宁·斯卡利亚(美国联邦大法官)
“律师的使命是追求公正,并对不公正说不。”
——菲利普·伯克哈德(瑞士律师)
“律师是社会智囊,对于法律问题给予专业的解答和建议,为正义争取胜利。”
——托马斯·夏特尔(前英国大法官)
“律师的职责是斗争,以实现公正。”
——尚克罗特(法国律师)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田文昌(中国律师)
郜云律师
专业资质:执业律师(执业证书编号:15307201210373013)
执业律所: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
详细简介:郜云,执业证号:15307201210373013,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持有法律职业资格A证。“律师的职责不仅是代表客户,还要保护社会尊重和信任法律的原则。”
——安东宁·斯卡利亚(美国联邦大法官)
“律师的使命是追求公正,并对不公正说不。”
——菲利普·伯克哈德(瑞士律师)
“律师是社会智囊,对于法律问题给予专业的解答和建议,为正义争取胜利。”
——托马斯·夏特尔(前英国大法官)
“律师的职责是斗争,以实现公正。”
——尚克罗特(法国律师)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田文昌(中国律师)郜云律师专注诉讼业务,擅长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注重细节和庭审技巧,办理过大量的刑事、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部分案件得到了委托人和司法机关的肯定。郜云律师办案秉持尽职、尽责、尽心、尽力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诚信、专业、高效、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郜云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案件、法律文书写作等业务。尤其对刑事辩护领域颇有研究,多次成功地让无罪的人不受冤枉,让罪轻的人不被重判。从业多年来,以勤勉尽责、专业高效著称,能够精准地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分析案件利弊所在,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给予当事人正当合理的引导,降低当事人的法律风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的职责不仅是代表客户,还要保护社会尊重和信任法律的原则。”
——安东宁·斯卡利亚(美国联邦大法官)
“律师的使命是追求公正,并对不公正说不。”
——菲利普·伯克哈德(瑞士律师)
“律师是社会智囊,对于法律问题给予专业的解答和建议,为正义争取胜利。”
——托马斯·夏特尔(前英国大法官)
“律师的职责是斗争,以实现公正。”
——尚克罗特(法国律师)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田文昌(中国律师)
郜云律师是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执业道路上稳步前行,始终怀着对律师职业的敬畏与热爱。面对各类案件,郜云律师勇敢迎接挑战。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坚毅的品格,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在复杂的案情中仔细找寻关键突破点。以刚正不阿的品质,坚定守护正义底线,尽心尽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诚实,是郜云律师坚守的原则。真诚对待每一位当事人,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用心处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真挚的态度做事,默默诠释着诚实与担当。郜云律师对法律充满热爱,这份热爱融入日常工作。怀着对法律的敬畏与热爱,努力践行“为权利而斗争”。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全力以赴,认真办理每一个案件,为无辜者积极奔走,只为维护公平正义。在民事纠纷领域,一个个成功的案例见证专业与智慧。以极大的耐心化解矛盾,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多年来,秉持尽职、尽责、尽心、尽力的原则,以诚信、专业、高效、优质、全面的服务理念默默耕耘。不断钻研新知识,深入探究法律条文,只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诠释正义守护者的角色,以诚信为基石,凭借出色的专业素养在法律的战场上默默拼搏。郜云律师用专业和诚信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他行动质朴且实在,激励着人们相信正义、追求公平与法治。
“律师的职责不仅是代表客户,还要保护社会尊重和信任法律的原则。”
——安东宁·斯卡利亚(美国联邦大法官)
“律师的使命是追求公正,并对不公正说不。”
——菲利普·伯克哈德(瑞士律师)
“律师是社会智囊,对于法律问题给予专业的解答和建议,为正义争取胜利。”
——托马斯·夏特尔(前英国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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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克罗特(法国律师)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田文昌(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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