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积薄发
启行千里
强奸罪是司法实务中高发、常见的犯罪,并且大量强奸案件的证据呈现出“一对一”证据的形态,到底是嫌疑方为脱罪说谎,还是被害方诬告陷害?证据证明力如何判断、证明标准如何掌握?应该从哪些方面对强奸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判断?
笔者搜集了28份强奸案件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书以及法定不起诉决定书,并且从这28份不起诉决定中提炼出强奸案件15个无罪辩点,供参考。
一、法定不起诉
01
辩点一: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理由
第一,肖某某不具有强奸罪的主观故意。强奸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而本案案发前肖某某在与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时有明显的性暗示,李某某没有明确拒绝,且表示可以在肖某某家过夜,肖某某在接李某某到其家过程中也有搂抱、亲吻李某某的行为,李某某也没有明确拒绝或选择离开,使得肖某某认为李某某是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李某某虽在言语和行为上有一定的推脱表示,但没有明确拒绝、制止、呼救或反抗等行为,因此肖某某辩解认为李某某是一种半推半就的态度具有合理性。
第二,肖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手段特征。强奸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李某某称肖某某是利用强行搂抱、推倒在床上、掐脖子、揪头发、不让离开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肖某某则否认对李某某有暴力或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认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李某某没有明确抗拒,而是配合其性行为。案发当晚李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对其人身进行了检查和拍照,并未发现其身体损伤和衣物损坏的痕迹。李某某的陈述和肖某某的供述能够证实,二人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某并没有选择立即离开,二人继续聊天,离开时李某某也是自己开门走的。因此,没有证据证实肖某某是通过使用暴力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第三,李某某事后表现不足以认定肖某某构成强奸罪。二人发生完性关系后,李某某哭泣并对肖某某讲发生性关系不是其自愿的,肖某某对李某某进行安慰,之后二人继续聊天,后李某某离开,不久又通过微信再次向肖某某表示发生性关系不是其自愿的,声称要报警,其间李某某叫来朋友杨某某,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肖某某,要求肖某某给李某某补偿,其中带有威胁的内容,而从肖某某的反应来看始终不认为自己强奸了李某某。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应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来判断,不能仅以李某某事后表现作为认定肖某某构成强奸罪的依据。
本案经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本院检察委员会认为肖某某不构成强奸罪,应作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津红检一部刑不诉[2021]Z13号
类似案件不起诉决定书:江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笔者学习感悟
笔者曾经在一文中提出了对于强奸案件事前、事中、事后证据审查的9个重要方面、6个重要方面、3个重要方面的审查方法,简称:963审查法。上述案例中检察官对于强奸案件事实的审查重点完全符合笔者提出的963审查法。强奸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除了看证据之间是否印证之外,关键要看被害人方的在事前、事中、事后的行为是否符合一个正常被强奸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如果被害人事前、事中、事后,尤其是如果被害人事后的行为不符合一个正常被强奸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那么则不能认定强奸罪成立。
02
辩点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张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2020年8月16日14时许,雷某某与张某某微信联系在郧西县**镇**宾馆**房间,商定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借给张某某4000元人民币。二人脱光衣服躺在床上亲热时,张某某提出先用微信转钱再发生性关系,雷某某表示自己没有钱,欲继续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张某某将雷某某从自己身上推开,穿好衣服离开房间后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其被强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类似不起诉决定书:威高检刑不诉[2021]Z24号
笔者学习感悟
上述案例的事实描述中存在不清晰的地方,其不清晰的点在于,雷某某后续欲继续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之时,雷某某是否存在暴力、威胁行为,暴力、威胁行为的程度如何?但是从张某某将雷某某推开,并且能在屋内穿好衣服自己离开房间的事实来看,雷某某应该没有暴力、威胁行为,或者即便有相应的行为也应是轻微程度。
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出罪的情形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1.事出有因(被害人严重过错)、动机(善良动机)或者没有明显违反社会规则;2.犯罪侵害的对象特殊,如特定关系人、亲属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等;3.犯罪未完成形态或是共同犯罪中作用太小;4.犯罪后积极表现,弥补犯罪后果。
03
辩点三:强奸后男女双方订婚,被害人撤回控告,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不起诉理由
2020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和被害人张某乙经媒人介绍相处。3月7日晚20时许,张某甲约张某乙在襄汾县**镇**村其自家的老院内,在未征得张某乙同意的情况下与张某乙发生关系,现两人已订婚,张某乙主动撤回控告。
本院认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以罪论处。
不起诉决定书:襄检刑一刑不诉[2020]8号
笔者学习感悟
从这个不起诉决定来看,如果发生强奸事实后,男女双方订婚,那么可以作为出罪理由。这样的认定避免了一对新婚家庭的破裂,值得提倡,并且为无罪辩护提供了新的思路。
04
辩点四:被害人承认报假警,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不认定为犯罪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某某(女,22周岁)系**建设公司财务部出纳员。2019年7月2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以询问车某某账目问题为由约车某某见面,当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开车到车某某住处楼下与车某某见面,22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车某某带至前郭县郭尔罗斯宾馆1008房间内,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车某某短裤、内裤脱至大腿根部,并将其阴茎掏出,欲与车某某发生性关系,车某某用右手握住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阴茎,几分钟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射精。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车某某开车送回住处。2019年7月21日0时41分许,车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采取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车某某称杨某某对其没有殴打和暴力、威胁等强迫行为,报案原因系怕杨某某把这个事当做笑话跟别人说,怕会损害其名誉,想让公安帮其出口气,维护其名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类似不起诉决定书:鄄检一部刑不诉[2021]47号、梨检一部刑不诉
[2020]61号、娄星检刑事检刑不诉[20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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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如何评价.....................................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
05
辩点五:被害人的陈述及行为不符合常理,不认定为犯罪
不起诉理由
2020年5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朋友到瑞金市象湖镇***KTVV**包厢唱歌,黄某某系陪酒小姐(现场还有其他陪酒小姐),并坐在杨某某旁边陪酒唱歌,次日凌晨,杨某某趁黄某某在包厢卫生间上完厕所出来之际,将黄某某拉进卫生间,在卫生间内不顾黄某某反抗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瑞金市公安局认定的杨某某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足,杨某某除第一次在喝了酒的状态下供述黄某某一开始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没有明显反抗,之后供述在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前就与黄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前就谈好了出台费,黄某某陈述其在被强奸前通过微信向同事发出了求救信息,但双方均把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而且黄某某明显可以向同包厢的人求救,该陈述不符合常理,另外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黄某某身上无任何伤痕、衣服无撕破情况,黄某某及KTV工作人员当场要求杨某某赔偿5万元以私了,故认定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足。
不起诉决定书:瑞检公诉刑不诉[2021]Z47号
类似不起诉决定书:绍柯检公刑不诉[2018]367号、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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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起从证据、到常理推断出被害人黄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一个被强奸被害人行为状态,最终不认定杨某某构成强奸罪。
06
辩点六:定罪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其他证据为传来证据,缺乏客观证据印证
不起诉理由
2020年1月17日凌晨1时许,汶上县**镇**村村民赵某某窜至本村村民李某某家中,采取语言威胁、手掐脖子等方式将李某某强奸。
本院认为汶上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能够证实赵某某实施强奸的证据只有李某某一人陈述,其他言词证据均系传来证据,缺乏客观及直接证据相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决定书: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Z319号
类似不起诉决定书:双检刑不诉[2021]Z13号
笔者学习感悟
对于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实务中司法人员对于传来证据的问题呈现出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我们还是要秉持着印证证明的观点和态度,不轻信传来证据,更要重点审查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
07
辩点七:嫌疑人辩解与被害人陈述矛盾,无其他证据印证,被害人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案件存在合理怀疑
不起诉理由
2021年4月1月19时至22时,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到同村武某某家中,趁其丈夫张某乙不在家,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将其强行拖至房间沙发上,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张某甲阳痿不举,仅用其生殖器在武某某大腿上进行摩擦,21时38分张某甲接到其父亲电话后离开。次日,武某某发现其肋骨不适后将其被张某甲强奸一事告知其丈夫张某乙,但二人碍于情面未立即报案。后张某乙多次联系张某甲,要求张某甲给武某某看病并索要相应的经济赔偿,张某甲拒绝后张某乙于4月12日报警。
本院认为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承办人仍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强奸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卷证据相互矛盾,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和被害人武某某陈述不一致,在案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存在其他合理怀疑,结合本案证据,能够证实案发当天张某甲去过武某某家中,但无法认定张某甲实施了强奸被害人的行为,故强奸犯罪事实存疑,暂无法认定张某甲涉嫌强奸罪。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决定书:崆检刑不诉[2021]167号
类似不起诉决定书:彭检刑不诉[2021]21号
笔者学习感悟
对于“合理怀疑”成立的标准,问要坚持“三性”,即:中立性、合理性、程度性。中立性,既我们要站在中立的角度分析看待问题;合理性,既合理怀疑的可能性符合常识常情常理;程度性,既合理怀疑成立的可能性要达到高度可能的程度。当然关于此点涉及证明责任转移和律师取证的问题,详细可见笔者的文章
08
辩点八: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女方酒醉但仍清醒,无其他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陈某与被害人温某某此前属于男女朋友关系,案件证据可以证实2020年4月26日早上温某某虽然酒醉,但处于较清醒状态,双方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被不起诉人陈某供述与被害人温某某陈述存在矛盾。此外,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未发现有撕碎的衣物,被害人温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的身体体表均未发现抓伤伤痕。现有案件证据无法认定陈某与温某某发生性关系采取了暴力或威胁手段,无法认定陈某与温某某发生性关系违反了温某某的意愿。
不起诉决定书:石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类似不起诉决定书:巨检刑不诉[2020]20号、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37号
笔者学习感悟
强奸案件中,男女双方事前是何关系是审查的一个重点,如果双方之间系男女朋友关系或者关系好极为暧昧,那么我们在审查时需要重点注意和小心。
09
辩点九:不能证实嫌疑人明知被害人系精神病患者
不起诉理由
2020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曹某某通过快手APP和微信APP认识,后李某某将曹某某接到家中居住并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后曹某某的家人提出曹某某有智力障碍残疾。因案件特殊需要对曹某某做有无性防卫能力鉴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经对被害人曹某某鉴定,鉴定结果为:无性防卫能力。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孟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曹某某,李某某明知曹某某系精神病患者,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决定书:孟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笔者学习感悟
此案是对于精神病人强奸案件中“不知反抗”类型,此种类型案件一个辩护的重点将是主观明知方面。
10
辩点十:被害人陈述被强奸时未进行反抗,不符合常理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首先,梁某甲是否使用暴力和威胁不清,李某某陈述自己的裤子是被梁某甲扯坏的,但是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而且从李某某陈述来看,梁某甲只是将其强行推倒在榻榻米上,没有使用其他的暴力和威胁;其次,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不清,李某某陈述二人发生关系三十多分钟,除了刚开始掐梁某甲胳膊外,没有陈述进行了其他反抗,也未喊叫,不符合常理。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决定书:兴检刑不诉[2019]47号
笔者学习感悟
判断证据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应当结合常情常理常识分析,不能仅凭一面之词。同样,强奸案件中,要判断被害人到底是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还是不知反抗的类型,如果是不敢反抗类型要看案发地点、时间、周围环境以及嫌疑人的行为是否让被害人不敢反抗。
11
辩点十一:暴力行为与发生性关系(未遂)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疑
不起诉理由
2019年6月18日14时许,李某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旁**院**单元**室内对受害人赵某某进行殴打辱骂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遭赵某某强烈反抗未遂。当日22时许,李某某酒后再次对赵某某进行殴打辱骂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未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某殴打赵某某的暴力行为与二人发生性关系未遂的事实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决定书:张西检刑不诉[2020]6号
类似不起诉决定书:新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97号
笔者学习感悟
暴力行为与发生性关系之间到底有无因果关系,确实是强奸案件审查中容易被忽视的方面,此案例未写明为何此案中不存在因果关系,笔者揣测,可能是暴力行为和性行为之间可能相隔一段时间或者暴力行为的发生另有起因。
12
辩点十二:双方之间在性交易过程中存在纠纷,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中途威胁了被害人
不起诉理由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辩解其主观上无强奸的故意,其不同意袁某某离开且要求与袁某某继续发生性关系,是因为袁某某未按照两人约定提供一小时的性服务;其未对袁某某使用暴力;侦查机关未能提取到袁某某提出的李某某用于胁迫而拍摄的裸照,以及其向朋友发出的求救信息;袁某某及相关证人周某某经多次补查均查无下落,无法进一步核实相关事实,因此丹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决定书:丹检诉刑不诉[2019]40号
笔者学习感悟
又是一起从双方事前关系开始审查,然后再到事中、事后不能补证,最后达到无罪的案例。
13
辩点十三: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存疑
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察右后旗公安局认定冀某某在犯罪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矛盾,无法准确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决定书:后检公诉刑不诉[2018]6号
笔者学习感悟
对于嫌疑人年龄的认定,如何对相关证据进行判断,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和《民法典》第十五条的的规定不同,具言之,《刑诉法解释》规定了自由心证模式,不设置各类证据证明力大小;而《民法典》采取了法定证据模式,设立了证据证明力大小,从出生证明——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证记载。
14
辩点十四:未查清双方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及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次数、具体过程等
不起诉理由
2018年1月31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公馆**房间内,将刘某某强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未补充到相关言辞证据和书证,以查实刘某某是否自愿与朱某某发生性关系,及二人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次数及具体过程,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决定书: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笔者感悟
对于双方发生性关系的体位要重点审查,如果双方发生性关系的体位根本不能进行性交行为,则对于案件性质的判断要重视。
15
辩点十五:与陪酒小姐之间出台纠纷,无法查明陪酒小姐是否醉酒,无法查明是否存在嫖资以及陪酒小姐是否呼救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无法查清被害人王某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发生性关系前王某是否收了600元钱,发生性关系后占某某是否拿走了这600元钱,王某是否有呼救,无法确定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王某的意愿,因此本院仍认为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决定书: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笔者学习感悟
又是一起从双方事前关系,结合常识常情常理进行判断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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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怡之,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所获荣誉(部分):金华市青年律师演讲比赛一等奖;2017、2021年度金华市第二、三届检律控辩赛“最佳辩手”;浙江省第三届检律控辩赛“优秀辩手”;2018年浙江省律师协会通报表扬;2020、2021年度金华市律师实务理论研讨论文二等奖;2020年度金华市婺城区优秀青年律师;2021年度浙江省“亲青帮”青年法治赛辩论赛季军。
曾代理案件(部分):
1.邵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浙江省武义县监察委员会第一案)
2.叶某涉黑案件(金华市最大的涉黑案件)
3.涂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
4.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起诉
5.吴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不起诉
6.邱某涉嫌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罪不起诉
7.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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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积薄发,启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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