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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宝鸡,编辑/刘雪

近日,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仓大队发布公告,拟对1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仓大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王红卫,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仓大队查获,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经多次催告,当事人仍拒不接受处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现将上述人员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需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仓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处以两千元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违法行为人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仓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违法行为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二日内未向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仓大队(地址: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联系人:马警官、李警官,联系电话:0917-6237556)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仓大队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