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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寻美南部(原南部传媒)推送
近日有网友在问政四川留言投诉称:南部县农村信用社霸王条款欺负老百姓,详见链接:
今(7)日,南部县财政局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局立即组织专人赴银行开展现场调查,对您的借款合同等原始档案资料进行调取查阅,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一)“银行强制选择对银行有利的等额本息”的情况
经核查,您于2010年7月20日在当时的“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办理的按揭贷款,贷款金额为壹拾捌万元(¥180000.00)。您与该信用社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第六条第(三)款中已列明不同的还款方法“关于于借款人可选择以下的还款方式之一偿还借款:1.等额本息还款法;2.等额本金还款法;3.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仅限借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第(四)项的内容“还款方法及还款金额,借款人按以下第壹条约定还款。”显示您选择了第1种等额本息还款法,同时该款第1项内容约定了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1428.08元。并且在签订合同时有您本人的签名捺印以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借款者人身保险投保单暨保险单等资料。
(二)“在贷款时收取工本费和贷款额度的保险费”的情况
根据您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在合同扉页载有“敬请注意……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5.你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款显示“本合同项下有关律师服务、中介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等内容,表明您在签订合同之前已阅读合同所有条款内容,并且自愿通过手写签名、指纹确认、提供身份证件等方式在签订合同时对上述内容进行了确认,您与当时的“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所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收取工本费中,主要包括征信查询费、登记费、印刷费等。关于保险费,您于2010年7月21日购买的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借款者人身保险有您签名,并且缴纳了相关费用,无证据表明您对此有异议。
二、调查结论
调查表明:您于2010年7月20日与当时的“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是基于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订立的,合同真实有效。
若您对本调查结论存有异议,可以与南部县农商银行协商处理,或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我们将联合相关部门持续督促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消保主体责任,要求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断加强条款讲解、优化服务等工作。感谢您对金融监管工作的监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南部县财政局
2025年3月7日
来源:问政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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