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债务人为借款将名下财产质押给债权人的情况十分常见。然而,债权人在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随意处置质押财产?如果擅自使用或处分质押财产并造成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
龙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质押合同纠纷案件
为我们提供了相关法律指引
2020年4月,林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6万元,双方签订了《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及借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及借款期限等条款。林某还将自己名下的一辆汽车作为质押物交给张某保管。交付时,车辆的行驶里程为12442公里。然而,截至2024年12月,该车辆的行驶里程已增至13973公里。这意味着,张某在质押期间未经林某同意私自使用了质押车辆,并且车辆还产生了违法记录。林某因此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损失40000元,按每年1万元计算,共4年。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为质押合同纠纷。
龙川县人民法院法官黄荣明表示:质权人对质押车辆没有使用的权利,必须妥善保管质押物确保其安全和完整,如果质权人擅自使用质押车辆并导致损害,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未经林某同意擅自使用车辆,产生了违法记录并对车辆造成一定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林某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张某辩称,车辆违法记录是因保管期间更换场地需要移动车辆所致,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此外,频繁变动保管场所的行为也不符合常理,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龙川县人民法院法官黄荣明表示:法院结合车辆品牌、新旧程度 、使用时长、行车公里数等因素,酌定车辆损失按每年3000元计算,4年共12000元,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000元。
法院的判决明确了质权人在质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在这里也提醒债权人,在保管质押物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质押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龙川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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