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据媒体报道,2013年至2019年2月,某地民办小学教师郭某某利用其教师和班主任的身份,对6名女学生进行了百余次奸淫,这些女学生在初次遭受侵害时均不满14周岁,此外,他还多次猥亵其他3名未满12周岁的女学生。

2011年至2020年,某地务工人员尚某某在公共场所如公园、广场、公交车及幼儿园门口等地方,选取并结识低龄幼女,通过诱骗、胁迫等方式将她们带至隐蔽处实施性侵害,共奸淫猥亵幼女5人、猥亵幼女3人。

期间,他偷拍性侵害过程及被害人的隐私部位视频、照片,用来要挟并长期奸淫其中4名幼女,导致一名被害人患上重度抑郁和重度焦虑症,多次试图自杀未果。

某地农民公某某则利用同村女孩张某常去其经营的小卖部玩耍的机会,采取诱骗、胁迫等方式长期精神控制张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对张某实施性侵害,时间从张某未满12周岁的2015年夏开始,直至2020年1月案发。

在这期间,公某某单独实施强奸8次、轮奸2次,单独或共同猥亵40余次,致使张某不堪忍受,最终割腕并服农药自杀身亡,年仅16岁。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这种人渣根本就不配为人,他们是社会的败类,是人类的耻辱。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是最不可饶恕的罪行,应该让他们受到最严厉的惩罚。死刑都嫌太轻了,真希望他们能下地狱,永世不得超生。”

也有网友认为,“简直丧心病狂!这些畜生不如的东西,连最基本的良知都没有。他们怎么敢对那么小的孩子下手,他们的良心被狗吃了吗?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警示后人。法律一定要严惩这些败类,还受害者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安宁。”

那么,为什么对这三名罪犯判处死刑,这是否符合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三名罪犯的行为极其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时间长,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

根据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要从严惩处,判处死刑体现了法律对这种严重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行为的严厉打击,符合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