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6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以下简称7号通知),主要内容: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提到文化事业建设费,大家应该有所耳闻,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包括个人,下同)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笔者结合7号通知的出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政策要点进行解读,帮助相关企业规避由此导致的缴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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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INGJIE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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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特定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其属于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颁发 <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以下简称243号通知)的表述,为了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从预算级次及收入归属来看,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

02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实务中,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243号通知的规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6年全面营改增以后,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相关的文件主要是财税〔2016〕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和财税〔2016〕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根据前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总结来说,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人分为两类:一类为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广告服务缴费义务人);另一类为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娱乐服务缴费义务人),具体分析如下。

1.广告服务缴费义务人

根据25号文件的规定,针对广告服务缴费义务人要关注两个要点:一是缴费主体为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二是缴费主体需要提供广告服务,两者缺一不可。

(1)何为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25号文件明确:本通知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2)何为广告服务?

25号文件明确: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上述规定的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总结一下:根据25号文件的规定,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只有提供广告服务时,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就是说,其他单位提供广告服务,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同理,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提供非广告服务,也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另外,提醒注意:针对广告服务缴费义务人,限定为单位,意味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提供广告服务,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娱乐服务缴费义务人

根据60号文件的规定,针对娱乐服务缴费义务人,范围较为明确: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何为娱乐服务?60号文件明确:本通知所称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上述规定的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提醒注意:娱乐服务缴费义务人的缴费范围相比广告服务缴费义务人的范围要大得多,即只要提供规定的娱乐服务,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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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依据及费率

根据25号及60号文件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依据为含税金额(即包含增值税的金额),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同。比如:某广告公司(一般纳税人)3月提供规定的广告服务,取得全部含税销售额50万元,则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50×3%=1.5万元,而计提销项税=50÷(1+6%)×6%=2.83万元;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假定按3%征收率缴税),则应纳增值税=50÷(1+3%)×3%=1.46万元。

提醒注意:针对广告服务,如果存在发布转包的情况,则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可以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比如:接上例,3月该广告公司取得的含税销售额50万元,其中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发布费含税20万元,则当月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50-20)×3%=0.9万元。但是,由于广告服务没有差额征税的规定,其增值税处理同上。当然了,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04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根据25号文件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简言之,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什么时间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就什么时间缴;增值税在哪个地方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就在哪个地方缴:增值税按什么期限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就按什么期限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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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

根据60号文件的规定,针对娱乐服务缴费义务人中的个人(不包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针对起征点,实务中,一般这样规定: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为2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销售额为500元。

根据25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另外,根据最新的财税〔2025〕7号文件的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来源:祥顺企服专家原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