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
海马集团董事长 景柱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了法治社会的导向,提出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这一重要部署有助于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将更好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一、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产权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而产权保护的前提是依法保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仍然存在因所有制差异导致的刑罚适用偏差、侵权追责标准不统一、产权救济效率不足等问题,制约着市场主体的信心与创新动力。例如,现行《刑法》根据犯罪主体、侵犯法益不同,对侵犯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作出了区分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由刑法第八章专章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相关职务犯罪则散见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中,二者因犯罪主体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对相同性质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不同种类的罪名,刑责也不相同。
二、关于修订《刑法》相关条款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的要求,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法律规定,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以“平等保护、统一标准、系统治理”为原则,推动修订《刑法》相关条款,统一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罪名的入罪量刑标准,取消对国有企业人员的特殊处罚规定,建立恶意侵权从重处罚机制,切实消除所有制歧视、统一法律尺度、强化执行刚性,提升法律威慑力。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刑法》相关条款纳入立法计划,加快调研论证,推动相关法律修订与制度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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