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赵某和张某上班期间打架互殴,他俩均被判刑 邹城市人民法院
近日邹城法院审理一起因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2024年7月4日深夜,某公司车间内灯火通明,机器嗡鸣,一派繁忙的生产景象,突然车间的一隅爆发出激烈的争吵声。员工赵刚与张洋(均系化名)因工作分歧发生争执,张洋情绪失控,挥拳击向赵刚鼻部;赵刚不甘示弱,随即挥拳反击张洋左眼。二人瞬间从同事演变为“对手”,从工人演变为“拳击手”,互相拳击对方面部,几分钟后被反应过来的同事拉开,但双方均已鼻青脸肿,面目全非。经法医学鉴定,二人的伤情均已构成轻伤二级。这场因一时冲动引发的互殴,最终让二人均背负上了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并被判处刑罚——张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赵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互殴无赢家,法律明底线

1.互殴行为如何定性?

法院审理指出,赵刚与张洋的行为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尽管张洋先动手,但赵刚未能保持克制、选择避让或者报警,而是主动参与斗殴,双方均具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法律不会因谁先动手而豁免后动手者的责任,以暴制暴只会让矛盾升级!

2.轻伤二级并“不轻”

法医学鉴定显示,二人的伤情均达到轻伤二级标准。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即可追究刑事责任。虽然鼻骨骨折很常见,也很容易造成,但在法律上已经触及犯罪的红线。许多被告人直到被起诉、面临被判刑,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一时冲动终将后悔一生!

3.司法的温度:宽严相济

法院对二人的判决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本案发生的原因是双方工作中矛盾激化升级,双方均有过错;

*二人在互殴过程中都仅是用拳头击打对方,没有使用刀、棍、锤等凶器;

*案发后二人均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协议,且系初犯、偶犯。

综合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上述因素,并评估了其再犯的可能性,最终对二人作出有罪判决,并宣告缓刑。这一判决,既切实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三组关键词解读判决逻辑

关键词一:和解≠无罪

本案中二人虽达成和解,但刑事犯罪本质上是对国家法治秩序的破坏。通过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但绝不意味着行为合法化。

关键词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先动手者张洋,对于矛盾的激化升级负有更大责任,故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本案做到了精准区分罪、责,并在量刑上体现差异,彰显了司法公正。

关键词三:职场暴力零容忍

车间本是创造价值之地,绝非法外之地。近年来,职场暴力案件时有发生,本案判决释放明确信号:任何工作纠纷都不能成为暴力的借口!

远离“以暴制暴”陷阱的四个维度

1.法律成本计算器

*自由代价:本案中,张洋、赵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意味着二人在一年的缓刑考验期内需要接受社区矫正,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

*职业影响:犯罪记录可能影响职务晋升、行业准入,甚至可能丢掉工作,影响子女政审;

*经济负担:除赔偿对方损失外,律师费等间接损失也往往超出预料。

2.情绪管理必修课

据心理学家分析,从争吵到动手,矛盾激化升级的平均时间是6分钟。这6分钟正是情绪管理的黄金窗口期。建议职场人掌握三步冷静法:深呼吸10秒—>离开现场—>寻求第三方调解。

3.纠纷解决的多元路径

*企业内部:通过工会、人力资源部门介入;

*行政途径: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司法渠道:保存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相比互殴,维权成本低,且无刑事风险。

4.在场者责任启示

本案中二人发生冲突时,车间内有多名员工在工作,虽然反应过来后对二人进行了劝阻,但无人报警。在此提醒在场者:“见义勇为不等于以身犯险。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同样是履行公民责任。”

每起刑事案件都是社会治理的一面镜子。本案中,两个人的命运因一时的冲动而改变。这也警示我们:当我们选择用拳头解决问题时,法律必将用它的“拳头”给予我们深刻的教训!学会用理性驾驭情绪,用法治代替暴力,这才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应有的智慧。

供稿:刘绪祥、编辑:薛丽华、审核:司涛涛、来源:邹城市人民法院

转发+ 提醒

关注邹城网,看精彩邹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