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经济林用地性质的复函 林函策字〔2005〕121号

浙江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经济林用地性质的请示》(浙林〔2005〕6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款等的规定,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

我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171号)仍然有效,请严格执行。

此复。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日

文件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