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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滨州邹平市疾控中心最新发布:
案情介绍
2024年5月10日,邹平某美容美发店安排一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参照《某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二百七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轻微】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决定责令该美容美发店于2024年5月19日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1200元)的行政处罚。
该美容美发店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调查与处理
该美容美发店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款壹仟贰佰元(1200元)、加处罚款壹仟贰佰元(12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疾控卫士有话说
美容美发店作为公共场所,其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每一位顾客的身体健康。拒不执行行政处罚,意味着该店对顾客的卫生安全置若罔闻,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市民有权利也有义务选择卫生、安全的美容美发服务。面对这样的店铺,我们应该坚决说“不”,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呼吁所有美容美发店,要严格遵守卫生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
疾控工作关乎每一个人的健康,需要我们共同努力,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营造干净、卫生、安全的生活环境!
来源/邹平市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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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邹平在线新媒体中心、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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