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运输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我国有一系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供应、运输、生产等活动,严禁非法运输毒品活动。运输毒品的行为直接违反了这些法规,同时毒品的传播和扩散会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威胁社会公共安全。该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我国《刑法》第 357 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例如在韦元汉运输毒品案中,韦元汉受他人雇佣,从广西前往云南瑞丽接取海洛因,并将其藏匿于货车底部水箱中运输,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这批数量高达 31.5 千克的海洛因一旦流入社会,将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危害 。

客观要件

1、行为表现: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采用携带、邮寄、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中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例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即使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最终所在地,但只要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属于运输毒品。像被告人比机某某某受人雇佣前往云南某地,采用体内藏毒方式准备将毒品海洛因运输至四川省内,其行为就是典型的运输毒品行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体内共排出毒品可疑物 10 颗,净重 75 克 。

2、 行为完成状态:运输毒品罪通常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不论毒品是否到达目的地、运输距离的长短、毒品数量多少等,一般都构成犯罪既遂。比如在 2023 年 8 月,被告人李某受王某委托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 “麻古”),邀约代某共同实施犯罪,二人前往南川确认装有毒品的货车后,将货车上装有毒品的备胎拆卸搬运至皮卡车后备箱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虽然毒品尚未运输至最终目的地,但李某和代某已经着手实施运输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经鉴定,备胎内 87 包疑似毒品净重 46746.2 克 。

主体要件

运输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一般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单位不能成为运输毒品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例如在某速递有限公司、苏某生运输毒品案中,苏某生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明知韩某邮寄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是毒品,仍收取高额费用通过公司业务寄递,虽涉及公司行为,但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是苏某生个人,因为单位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主体 。

主观要件

1、 故意心态: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所运输的物品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比如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他人欺骗,以为运输的是普通货物,但实际上货物中藏有毒品,若能证实其确实不知情,则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但在 2020 年 5 月至 10 月期间,罪犯熊某伙同陈某多次从广东等地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运输到广东清远、湖南岳阳贩卖,熊某主观上明确知晓运输的是毒品,构成运输毒品罪,其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 10786 克 。

2、 目的多样性:虽然运输毒品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例如,有的行为人可能是为了帮助他人或者为了获取其他利益等而运输毒品,同样构成运输毒品罪。如在 2023 年 10 月,被告人吕某、叶某、肖某、李某、余某商议从湖南岳阳购买毒品依托咪酯到湖北孝感销售牟利,5 人从湖北孝感出发到约定地点,合伙出资从赵某处购得 100 克毒品依托咪酯后运输回孝感并销售获利。他们的行为既有运输毒品行为,又有贩卖毒品行为,即使运输毒品的目的是为了后续贩卖获利,但不以营利为唯一构成要件,依然构成运输毒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