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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雅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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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雅安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共同发布了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多个消费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警示意义,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维权指引,同时也提醒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1.以不知情或未承诺为由,行欺诈事实,

经营者不能免除欺诈的法律后果

——黄某诉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黄某向赵某购买案涉二手车辆,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登记。后黄某发现案涉车辆存在问题并进行专业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案涉车辆多个部位均进行过维修,且车辆实际行驶公里数为12万多公里,远高于车辆里程表显示的4万多公里。2024年1月,黄某与赵某电话协商退车退款事宜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赵某退还购车款12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5000元。赵某在诉讼中提起反诉,要求黄某给付剩余购车款。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汽车零部件的变更可能影响买受人的购买决定,真实的里程数作为二手汽车保养维修以及价值等重要参考指标,足以对买受人是否购买起到决定性作用。赵某以案涉车辆系其从某二手车市场购入,不知晓车辆里程数存在问题,也并未向黄某保证车辆里程表所示里程数为真实里程数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遂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黄某归还赵某案涉车辆,赵某返还黄某购车款12.5万元。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赵某作为二手车经营者,负有调查、检查车辆车况、性能、是否存在调表、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并向消费者如实、完整告知的义务,其未如实告知消费者黄某车辆因事故存在多处结构性损伤以及实际表显里程数,导致黄某作出错误判断而购买案涉车辆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应退还购车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从维护公平交易秩序,鼓励诚信交易的角度,旗帜鲜明地惩治赵某的不诚信行为,同时也警示广大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强化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构建诚信安全的二手车市场交易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2.婴儿艾灸护理被烫伤,

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杨某翔诉雅安某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9日,因杨某翔(11个月)食欲欠佳,其母杨某带杨某翔到雅安某母婴护理有限公司进行小儿推拿。经该母婴护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初步问诊后,建议使用艾灸结合推拿的方法进行治疗。艾灸治疗中,该护理公司工作人员不慎将艾灸金属盒碰到杨某翔额头,导致杨某翔受伤。经雅安市人民医院诊断,杨某翔为额部深II,烫伤伴感染,共住院治疗14天,花费8241.53元。因治疗效果不佳,医生建议杨某翔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就医。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为额部深II,艾灸烫伤,自觉愈合欠佳,医嘱为“予以噻马洛儿封包+肝素钠/酵母揉图+疤痕贴抗痕治疗,每月复诊,至少坚持一年”。截止2024年 5月 21日,杨某翔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门诊治疗 17次,共花费 22966元。后续治疗费用预计34747.08元。治疗过程中,雅安某母婴护理公司共垫付医疗费5000元。双方就医疗费负担问题协商未果,杨某翔遂诉至法院,请求雅安某母婴护理公司赔偿65955.21元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雅安某母婴护理公司在2024年9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杨某翔各项损失共计5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355元,由雅安某母婴护理公司负担。调解协议签订后,雅安某母婴护理公司已全部向杨某翔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案件。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本案中,雅安某母婴护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操作不当,导致婴儿烫伤,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监护人为婴儿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的审理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又警示母婴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应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提供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

3.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雅安某人民检察院诉黄某、程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黄某开始从牛马贩子、某县本地及其周边区县农户手中收购未经检疫的牛、马、骡子死体,在其位于某县某街道的门市进行解剖、分割后,将牛、马、骡子生肉全部以牛肉的名义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对外销售,以此牟利,直至案发。在收购、解剖、分割、销售过程中,黄某的妻子程某帮助支付、收取货款、向客户送货等。某县甲、乙、丙面馆和丁牛肉馆从2018年至2021年期间,在明知黄某、程某销售的系未经检疫的肉类的情况下,为压低经营成本,提高利润空间,以15-20元/斤不等的价格,长期从黄某、程某处进购肉类。截止案发,黄某、程某共计向某县甲、乙、丙面馆和丁牛肉馆销售价值147974元未经检疫的肉类。经专家认定,案涉牛肉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雅安某人民检察院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程某等对销售价值共计147974元未经检疫的肉类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5000元的专家意见费。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黄某、程某、某县甲面馆、乙面馆、丙面馆、丁牛肉馆支付赔偿款、专家意见费共计152974元。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肉类销售铺、面馆作为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既服务人民群众生活,又解决就业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本案黄某、程某、某县甲面馆、乙面馆、丙面馆、丁牛肉馆,在明知案涉肉类为未经检疫的死体的情况下,仍然制作成食品予以售卖,侵害了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不诚信经营者,依法维护食品安全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对企图实施类似行为的经营者具有教育警示作用。

4.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应在

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内

——施某某诉雅安某茶叶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施某某通过淘宝平台,在某茶叶经营部开设的网络店铺花费255元购买茶叶1袋,产品页面载明“早春头采蒙顶甘露250克”,规格栏显示为“250克袋装”。施某某收到货后,对拆包过程进行了录像,显示茶叶外包装完整,茶叶袋上贴有标签。标签载明:“品称:蒙顶甘露;包装方式:散装称重;产地:四川雅安;保质期:15个月;保存方法:密封、冷藏、保鲜;配料:鲜叶嫩芽;净含量:250g;经营者名称:某茶叶经营部;生产厂家名称:某甲茶厂;生产日期:见内袋。”施某某通过淘宝客服向某茶叶经营部询问案涉产品情况,并提出生产厂家已注销的质疑。之后,施某某又花费1994元再次从某茶叶经营部购买相同8袋产品。经查询,某茶叶经营部的经营范围为茶叶销售,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范围内,标签载明的生产厂家某甲茶厂已注销。施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茶叶经营部退还货款2249元,并给付惩罚性赔偿金6747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生产厂家属于标签必须标明的事项,但某甲茶厂已注销,某茶叶经营部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担忧,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施某某在购买1份茶叶后,对标签信息产生了质疑,并向销售者进行了询问。后再次购买相同产品8份,购买数量倍数增加,结合施某某录制开箱视频并拍摄多组商品标签照片的行为,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存在显著差异,应认定施某某第二次购买行为属于明知所购买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按第一次购买的金额计算。遂判决:某茶叶经营部向施某某退还货款2249元,施某某向某茶叶经营部退还案涉产品;某茶叶经营部向施某某给付惩罚性赔偿金765元。

【典型意义】

小产品系大民生。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要贯彻“过罚相当”的审判理念。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标准以及表现形式作出准确认定的基础上,结合购买次数、每次购买数量、普通消费者消费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依法确认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既引导生产经营者守法,也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为保护食品安全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典型意义。

5.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侵害监护人权益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8日,芦山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赵某投诉,称其兄弟(12岁)未经家人允许擅自利用压岁钱到芦山县某通讯经营部消费人民币999元购买手机一部,家人得知后立即前往该店协商退机退款,但协商无果,遂向相关部门投诉求助。

【处理结果】

芦山县消委会会同县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开展调解,促使双方达成涉事通讯经营部以人民币700元回购手机的协议,双方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大额消费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作为商品经营者理应将保护未成年人贯穿经营全流程,主动适应政策变化,平衡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本案中,看似普通的交易纠纷,却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者权利义务、监护人职责以及行业规范等问题,本案的处理,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6.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

均应注意审慎义务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7日,消费者徐某在石棉县某中医推拿馆推拿,在推拿过程中,出现眩晕、心悸、胸闷、左侧肢体疼痛、麻木等状况,推拿馆立即将其送医急诊救治,于2022年11月13日出院。2023年2月12日、13日,徐某多次到推拿馆进行赔偿协商,但均协商无果。2023年2月14日,徐某到石棉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进行投诉,要求商家赔偿12000元。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石棉县消委会协调,双方就赔偿金额、责任划分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推拿馆支付徐某住院治疗期间全部费用;2.推拿馆一次性赔偿徐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5000元。双方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推拿引起的侵犯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典型案例。保健推拿是中医养生的保健方法之一,通过刺激穴位、经络以调和气血,起到调整机体、医治疾病、增强体质的作用,但不是所有人都适宜于推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自身要保持审慎的态度,需要根据自身状况来选择相适应的服务项目,以保证自身安全。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前也应当对顾客身体进行综合评估,再根据个体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项目,防止产生不必要的侵权事件。本案的处理,对消费者审慎选择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服务,对经营者认真评估和推荐适当的服务项目,均有一定的教育警示意义。

7.高价石斛耍把式

“老中医”热情推荐当幌子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荥经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梁某投诉称,在高速服务区某特产品店内,一名自称“老中医”正在购买石斛并热情推荐,销售人员也宣称石斛对降“三脂”有很好效果,“老中医”付款后,梁某也花费5000元购买了600克石斛。后,梁某得知石斛并不具备销售人员所说的效果,同时价格过高,感觉被骗,请求协调退款。

【处理结果】

经荥经县消委会调查,该店虽然持有营业执照,所售产品均明码标价,但经营者借“老中医”当“托儿”,在售卖过程中夸大功效,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后经消委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主动联系梁某,将5000元立即退还,梁某将购买产品邮寄退回。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梁某的诉求应得到支持。旅游风景区、高速服务区等场所一般都有售卖“特色”产品,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定要谨慎,不要被商家摊贩、“托儿”所忽悠和蒙蔽;购物也要根据自身需要,切忌盲目跟风或听信流动推销人员的推荐,保持理性消费,避免利益受损。

8.擅自定价乱收停车费,损公众利益触法规

——石棉县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违法事实】

经查明,石棉某公司主要从事石棉县城区路边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服务活动。自2022年6月底开始试运营,至2023年3月案发时,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收费直至案发。经审计,当事人试运营期间共收取临时停车费2883664.46元,合规收入1513050.46元,不执行政府定价部分收费1370614元。石棉县某公司按照石棉县市场监管局的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对上述多收价款1370614元予以全额退还。

【处理结果】

石棉县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石棉县市场监管局对石棉县某公司处罚款六万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本案中,某公司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收费,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受到相应处罚。价格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共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9.标虚假保质期谋私利,

售“三无”食品埋隐患

——雅安某商贸公司出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22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举报雅安某商贸公司涉嫌违法。经查明,雅安某商贸公司销售的蛋族长杂粮鸡蛋、海洋食铺水晶虾皮、海山来烤鱼片(鳕鱼)、海洋食铺海山来海茸、散装稻花香大米等产品分装袋上,自制标签上标注的保质期与该类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保质期不符;销售的若干棉花糖、小西点、精致饼干等盒装食品的外包装上均未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雅安某商贸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针对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67000元;2.针对当事人销售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案中,雅安某商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理应受到处罚。通过本案件的查办,既保障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又对商超行业起到警示作用,提醒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把控商品质量,致力保障食品安全,切忌抱有侥幸心理。

10.以普通食品充疗效产品,

借虚假宣传误导老人消费

——雅安市雨城区某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20日,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警大队移送的养老诈骗案相关案件材料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明,雨城区某食品经营部在未对所售的普通食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所属类别进行查验的情况下,采取大会小会等形式组织老年人进行宣传销售,利用北京协和医院背景和北京协和医院专家讲解的方式,宣传这些普通食品具有相关治疗功效;并无法对以上宣传内容提出佐证材料。其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9日对雨城区某食品经营部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雨城区某食品经营部为追求利润,利用老年消费群体防范心理的缺失,用所谓的专家和虚假的医疗宣传吸引、误导消费者,诱骗消费者购买其销售的普通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通过对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不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警醒消费者,要增强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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