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日头条上第二次看到这个案例,就萌生了写篇文章的想法,作为一名人民律师,想从道德、伦理、法律多个层面对这个事件做个分析,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或者引发思考。
事件回顾:情感欺诈背后的经济陷阱
2025年3月,深圳36名单身男性通过某婚恋平台结识自称“刘佳”的女子,其以“温柔贤惠”人设建立信任,虚构结婚意向,诱导男方购买惠州滞销楼盘房产,并承诺“房产证仅署男方姓名”。购房完成后,刘佳失联。受害者发现所购房产均属同一滞销楼盘,且刘佳实为中介公司培训的“情感专员”,与开发商合谋通过高额佣金获利。购房者因叠加深圳房租与房贷压力,生活陷入困境,最终组成“刘佳受害者联盟”揭露骗局。
一、道德伦理批判:信任坍塌与婚姻异化
刘佳之举,实为资本对人性的“狡黠围猎”。她巧借男士对婚姻的纯挚憧憬,编织出一张虚情假意的网,将婚姻扭曲为聚敛财富的冰冷器具。这一行径不仅践踏社会诚信基石,更折射出功利主义对婚姻神圣性的侵蚀。
(一)信任机制的崩塌
婚恋关系本应以真诚为纽带,而刘佳通过虚构人设、隐瞒合谋事实,将情感信任转化为经济操纵。受害者怀揣着对婚姻的美好憧憬,毅然做出了购房的决策,却未曾料到,那所谓的“爱情”不过是利益链条上的一环,令人痛心疾首。
(二)婚姻观的物质化危机
事件映射出部分群体将婚姻视为资源置换的载体。当情感承诺沦为资本操纵的剧本,婚姻的情感内核被悄然消解,更为严重的是,这催生了以爱之名行骗的丑恶现象,成为社会的一大毒瘤。此类行为对公序良俗的破坏具有长期性和扩散性,亟需道德层面的集体反思。
二、法律解构:民事欺诈与刑事边界的博弈
(一)民事欺诈的明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刘佳行为完全符合民事欺诈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明知婚恋承诺虚假,仍以“结婚购房”诱导决策;
客观欺诈:虚构人设、隐瞒与开发商利益关联;
因果关系:受害者因误导签订购房合同;
损害后果:房贷重负与开发商滞销楼盘高价变现形成鲜明对比。
维权路径:受害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将刘佳、中介公司及开发商列为共同被告,诉请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主张损害赔偿。
(二)刑事定罪的证据困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认定需满足“非法占有目的”与“财物转移”双重要件。本案特殊性在于:
间接获利模式:刘佳通过佣金获利,未直接持有房产所有权;
自主决策抗辩:购房形式上为男方自愿行为,需充分证明其购房决策系完全在欺诈行为的影响下作出;
证据链缺口:合谋取证难度大,需进一步强化开发商“去库存”动机与具体欺诈行为之间的法律关联性。
(三)司法建议
公安机关应重点核查资金流向、中介培训记录及开发商销售策略,通过电子数据固定合谋证据。
三、综合治理:构筑防线的三重维度
(一)法律层面
完善婚恋平台资质审查与信息备案制度;
明确“情感营销”行为的法律边界,遏制中介灰色操作。
(二)行业层面
建立房产销售反欺诈联盟,共享“问题楼盘”黑名单;
推行购房冷静期制度,为购房者提供缓冲期,以减少非理性购房决策的发生。
(三)个体层面
强化婚恋财产风险教育,警惕“短时承诺绑定长期负债”模式;
倡导“先确权后投入”的理性婚恋观。
结语
法律的长剑终将刺破欺诈的面具,但正义的实现往往滞后于伤害的发生。此案警示我们:当爱情成为资本套利的标的物时,唯有法治利刃、道德自觉与制度藩篱的三重编织,方能守护情感世界的一片净土。
律师箴言:爱情不是资本的游戏,婚姻更非利益的筹码。学法知法、守法护法,不仅为维权,更为守护人性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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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旭 律师
(点击头像查看详情)
盈科成都高级合伙人,前法官,仲裁员、调解员。
专业领域:商事争议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再审、二审、执行。
编/辑/ 潘诗颖
责/编/ 吕彦蓉
审/核/ 谢丝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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