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如下事实:
张淑梅于2007年7月19日入职苹果上海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淑梅最后工作至2016年3月25日。苹果上海公司于该日向张淑梅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张淑梅女士……根据公司调查,我们发现你在聘用和使用北京合众通达****有限公司为苹果业务工作的过程中,严重失职和失察,未尽到一个高级管理人员应尽的审慎尽职义务,给公司和品牌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3项的规定以及Apple中国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于2016年3月25日(“解除日”)解除你与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劳动而合同。你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将支付或缴纳至解除日。……”。苹果上海公司实际支付张淑梅的工资至2016年3月25日。
针对苹果上海公司所述的苹果上海公司与合众咨询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的过程,双方均认可:
苹果上海公司与通达咨询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服务协议,其中在附件A中载明费用标准为:应用软件经济研究,人民币497950元,包括15%附加费,咨询服务年费1000000元。
2015年6月5日,苹果上海公司叶某向“中国政府事务团队”发送英文电子邮件,中文译文为:“团队成员大家好,如我们在FTP会议讨论的一样,请于下周五之前在附件表格中提供你的预算请求,我们需要方案/项目名称、目的,数额以及供应商信息,同时,如果已经准备好了,请附上你的细化提案。”
2015年6月15日,叶某向张淑梅、范某、王某等发送英文电子邮件,中文译文为:“淑梅,王某和范某你们好,谢谢你们对2016年预算计划提交的信息,我将你们的要求汇总如下,但是为了避免重复花费,戈某建议你们对与政策影响研究的相关内容进行一次内部协调,包括咨询、订购和项目等。我们根据团队的侧重点不同对所有的预算请求进行分类,政策影响研究是最重要的一个部分。……”
2015年6月16日14:55,袁某向张淑梅发送英文电子邮件,中文译文为:“你好淑梅,请见附件北京合众通达****有限公司的对于2016年服务提议的方案,我的一些想法:增加以下服务范围:(滥测、分析和陈情(如果需要)中国的政策和法规发展:1.苹果应用,苹果应用商店、网络音乐、视频和书籍、包括网络电视2.数据中心和数据本地化以及云计算,3.HealthKit和HomeKit。咨询费用:他们仍然提议80万元的年费,我认为这可能是不必要的。我们是否应当让他们重新提出一个新的没有年费的方案?谢谢。……”该邮件同时转发了合众咨询公司的李某于2015年6月16日11:55向袁某发送的主题为“2015-16年服务提案”的电子邮件,内容为:“你好袁某,谢谢你对北京合众通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的支持。请见附件我们对服务协议新一年续签的提议以及我们认为苹果可能感兴趣的项目列表,正如我们在电话中所讨论的,我们的服务报价为基本年费外加小时费率。……”
2015年6月16日18:26,范某向张淑梅、王某、戈某发送英文电子邮件,中文译文为:“你好戈某和叶某,我今天和淑梅以及及王某谈了一下,收集了一些额外信息,罗列在下方。淑梅,王某,如果以下信息有哪些是错误的或者我遗漏了任何信息,请指正:1.北京合众通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联系人:淑梅):这项咨询主要针对内容服务,咨询内容主要是与iCloud,iTunes和苹果支付相关的具体项目/危机管理,还包括和这些内容相关的国家政府政策变化,行业发展报告概述。咨询费用将以小时费率计算,同时预先支付一笔基础费用,用于每日政策变化的汇报。……”
2015年6月16日19:05,戈某向范某发送英文邮件并抄送叶某、张淑梅和王某,中文译文为:“这个邮件很有用。因为费用数额较大,我们的确应当清楚地区分那些看起来相似或重叠的业务需求。不然,会导致疑义,进而使提议的预算被否决。淑梅和王某,请在范某的邮件的基础上提出你们自己的想法。”
2015年6月17日8:12,张淑梅向戈某发送英文电子邮件,并抄送范某、叶某和王某。苹果上海公司就该电子邮件提供的中文译文为:“北京合众通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自去年开始为我们提供服务,做出了实际的成果。他们在中 *1&@央认识的人比较多,他们的顾问也很有影响力,我打算聘用他们,帮助我们在新政策起草和危机管理方面,尤其在iTunes进入中国之后,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为了促使他们工作更有动力,我会把支付方式由月付改为以工作小时为基础。”其中,该邮件最后一句话的英文原文为:“Tofurthergeneratetheirmotivation,I’mchargingtheservicefrommonthlyretainertohourlybase.”张淑梅认为该句话的正确翻译应该是尽量与对方协商把支付方式由月付改为以工作小时为基数。
2015年8月21日,苹果上海公司和通达咨询公司签订《对服务协议的修订》,其中附件A_3载明费用标准为:基本年费人民币500000元,包含税费,咨询服务小时费率:高级顾问的小时费率为人民币10000元,此等高级顾问应当具有中国科学院或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所具有的经验和资质,或者具有不低于副部长的高级政府官员所具有的经验和资质。高级顾问的小时费率为人民币8000元,此等高级顾问应当具有一名大学教授所拥有的经验和资质,或者具有不低于司局级的政府官员所具有的经验和资质。供应商的拥有至少10年经验的顾问小时费率为人民币5000元,供应商应当主要使用此等费率的顾问为苹果提供服务。对文档做最终确定的校对员小时费率为人民币2000元,其他诸如组织活动和研讨会的花销由苹果和供应商另行讨论确定。
就苹果上海公司对于上述《对服务协议的修订》协议的文件盖章批准流程问题,苹果上海公司办公系统显示石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10:45发起申请,经理张淑梅于当日15:19批准,法务陶某于同年8月19日10:37批准,财务负责人由两人批准,其中毛某于同年8月20日9:37批准,TanEdwin于同年8月21日11:02批准,印章保管人邹某某于同年8月21日激活。
以上内容摘自张淑梅诉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原文可点击上述链接查看。
田军伟律师正在代理苹果账户被盗刷的消费者维权,试图证明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就是苹果应用商店的实际经营者或共同经营者之一,如您有相应证据,欢迎向田军伟律师提供,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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