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积薄发

启行千里

近期两会召开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2024年的办案数据。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去年一年的无罪判决率仅为3.53%00(万分之3.53),换言之,1万个被告人中仅有3人宣告无罪,并且我们应当注意到,这万分之三的无罪判决率还包括了大量的自诉案件宣判无罪的人数。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来看,检察院公诉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无罪的人数应该在万分之二到万分之一左右,这是一个趋近于零的数字。

这一数字引起了法律界尤其是是律师界的哗然,刑辩圈哀叹取得无罪判决的概率简直比买彩票中头奖的概率还要低,可见无罪辩护的艰难。

笔者作为刑辩律师自然也深有同感,对刑事辩护前途的忧虑,更对自身前途的堪忧,但是跳出刑事辩护律师的身份,从更高的纬度来看,笔者认为,更让人忧虑的是,司法实务中三大严峻现象造成了这一反常的、过低的无罪判决率,并且这一反常的、过低的无罪判决率将会进一步遏制社会创新的活力,阻碍经济的发展,很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可不重视。

一、严峻现象一:司法权威受损,中立裁判势微

中立裁判,庭审实质化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基础,这一点毫无疑问,笔者多次撰文论述这一观点(详见笔者在“厚启刑辩”发表的文章《提高庭审技能的前提是庭审实质化》),这个道理不言自明,笔者也不想再多赘述了,然而最近发生的一个案例,实在令人感到遗憾。

(一)令人遗憾的一则案例

江西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3月15日二审审结了一起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交通肇事罪案件,该起案件的案情如下:

原审被告人胡某酒后交通肇事撞死一人,犯交通肇事罪。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基于胡某具备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主动提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与胡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于都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采纳了公诉机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量刑建议。

然而,一审判决后,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于都县人民法院未考虑到胡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肇事逃逸的从重情节,量刑畸轻,要求给予胡某两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二审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司法公信力和司法诚信之间的平衡,对胡某量刑进行调整,最终二审判决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二)上述案例反映的信息

笔者认为,这一则案例至少反映了以下几点问题:

1. 本案是否存在司法腐败的问题?胡某醉酒并肇事后逃逸的情节明显是在交通肇事罪应当予以着重考虑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为什么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和县法院的法官都没有考虑到这么明显的从重处罚情节?这其中有没有司法腐败的问题?胡某有没有参与到司法腐败当中?胡某如果参与其中,毫无疑问应当对其改判,并且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该案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也难辞其咎。

2. 本案如果不存在司法腐败的问题,那么可以说明现在的法院在刑事案件中独立裁判的地位岌岌可危。本案中量刑明显不当,按照常理分析,县法院法官如果认真阅卷后,应该会发现其中的问题。本案出现如此情况只有一种可能性:县法院一看是认罪认罚案件就全盘照收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没有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

3. 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二审加重胡某刑期,这一行为损害司法诚信,有损司法权威。笔者认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胡某如果没有过错,那么不能因为县检察院、县法院的工作错误让胡某背负结果,让胡某承担多出的五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可能有人会说:“正是基于司法诚信的问题,才给胡某加了五个月刑期,不然不止五个月。”

笔者想说的是,司法诚信、司法权威不能只值五个月的刑期,那么这样的司法诚信、司法权威实在是太廉价了。二审法院看似平衡了司法诚信、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采取了折衷了办法,但是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是欠妥的,因为这样会让旁观者觉得,认罪认罚制度根本没有诚信而言。笔者认为,二审法院正确的做法就应该驳回抗诉,然后追究一审法官、检察官的责任。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法院在量刑上都失去了独立裁判的权力,那么对于案件有罪无罪的定性上,法院自然也没有独立的裁判权。

(三)已经判决的“远洋捕捞案件”怎么办?

远洋捕捞案件的现象是去年下半年成为了热点,但是在此之前已经判决的远洋捕捞案件,捕捞成功的案件怎么办?这些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是冤错案件,这些案件就不管了吗?这万分之三的无罪判决率有没有考虑过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还是只能让这些当事人自认倒霉?

没有独立的审判、独立的裁判就没有司法权威,没有司法权威,也不能让民众信服,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

二、严峻现象二:拒绝外地律师,排斥有效辩护

近几年的司法实务出现了一种现象,某地有重大疑难案件之时,当地检法机关极为排斥外地律师,排斥有效辩护,竭尽全力用认罪认罚制度劝说家属聘请当地律师。

笔者最近临时介入了某地一起贩卖毒品的案件,因为案件马上要开庭,并且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时间较为紧张,笔者先答应会见一次了解下情况。会见时,笔者发现此案并非是简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当事人有合理的辩解理由,但是公安、检察院以及法律援助律师都未详细的倾听当事人的辩解。后续,笔者在联系法院时,强硬地要求延期审理,书记员态度较差,被笔者怼了几句。后续,法院在知晓笔者为外地律师后,主动联系家属开始劝降。案件开完庭后,至今未宣判(简易程序案件一般会当庭宣判),由此可见此案并非没有辩护空间。

无独有偶,厚启所邓楚开主任曾代理一起法律援助案件,邓主任发现该起案件中上游行为人是否犯罪根本未查证属实,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认定下游被告人犯罪。该案经过更换审判长,多次开庭后,最终仍然定罪。此前区检察院要求区法律援助中心不要将重大疑难案件指派给邓主任,这种要求实在令人唏嘘。

上述现象不是个例,是普遍存在于现今刑事司法实务中的现象,很多地方检察院、法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在重大敏感案件排斥外地律师,排斥强力、有效辩护。

这样做的其目的不言而喻,既:某些检法人员想让当事人聘请当地配合的律师,让当地配合的律师劝说当事人做认罪认罚,避免负责的律师指出案件中的问题,拖慢案件进程,控制不可控因素,方便自身办案。

笔者认为,有力、有效的辩护不仅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是监督公权力的有效手段,在认罪认罚制度欠缺有力监督的情况下,排斥有力、有效的辩护,其后果是十分可怕的。

三、严峻现象三:创新活力遏制,经济持续下行

历史经验无数次告诉我们,公权力不受有效监督过于强势之时,过于介入私权利领域之时,社会的活力、创新的活力必然受到遏制,而没有创新,社会无从发展,经济也不可避免的呈现下行趋势。

如此情况下,企业家的信心也必然遭到打击,使得企业家人人自危,加速企业家移民的脚步,导致资本外逃。仅去年,笔者认识的多位企业家已经移民,这是一个令人痛心的现象。

千言万语一句话,法治才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四、庭前辩护、庭外辩护的重要性

基于如此严峻的形势,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公安机关报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显得尤为重要。我们不能再期望于简单的讲法律、证据的庭内辩护会起到效果,而是要将庭外辩护的手段结合起来,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给辩护人提出了新的课题,发出了更大的挑战,我们要勇敢地接受挑战,但我们更需要忍耐。

对于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及早聘请靠谱的律师介入,有效、有力的配合律师工作,在庭外进行强有力地喊冤将是家属的工作重心。

对于已经被冤判的当事人,要忍耐,要撑下去,要静待时机,申诉平冤的路将会很艰难,会很长,甚至可能是一条望不到尽头的路,但是只有忍耐、等待才能见到黎明的曙光。

最后用电影《邓小平的小道》中,邓公的一句经典台词与各位读者共勉:忍,不是就认输了,是信仰,是信念!忍耐,是想得开,是挺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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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怡之,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所获荣誉(部分):金华市青年律师演讲比赛一等奖;2017、2021年度金华市第二、三届检律控辩赛“最佳辩手”;浙江省第三届检律控辩赛“优秀辩手”;2018年浙江省律师协会通报表扬;2020、2021年度金华市律师实务理论研讨论文二等奖;2020年度金华市婺城区优秀青年律师;2021年度浙江省“亲青帮”青年法治赛辩论赛季军。

曾代理案件(部分):

1.邵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浙江省武义县监察委员会第一案)

2.叶某涉黑案件(金华市最大的涉黑案件)

3.涂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

4.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起诉

5.吴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不起诉

6.邱某涉嫌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罪不起诉

7.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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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积薄发,启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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