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执行悬赏公告一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冀1081执138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长建与被执行人常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常兴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长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常兴伟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变现的,自愿支付到位金额10%的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常兴伟,男,汉族,1991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煎茶铺镇前两间村141号,身份证号:13108119910118163X。
二、悬赏条件:
凡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
三、执行标的、悬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计算方式:凡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支付实际到位金额10%的赏金。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及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线索的一方获得。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该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法官
地址:霸州市益津北路12号
电话:18533677725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02
执行悬赏公告二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冀1081执138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长建与被执行人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长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松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变现的,自愿支付到位金额10%的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张松,男,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霸州镇善来营村,身份证号:131081198706011137。
二、悬赏条件:
凡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
三、执行标的、悬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计算方式:凡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支付实际到位金额10%的赏金。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及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线索的一方获得。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该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法官
地址:霸州市益津北路12号
电话:18533677725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03
执行悬赏公告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冀1081执138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长建与被执行人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长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松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变现的,自愿支付到位金额10%的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张松,男,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霸州镇善来营村,身份证号:131081198706011137。
二、悬赏条件:
凡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
三、执行标的、悬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计算方式:凡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支付实际到位金额10%的赏金。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及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线索的一方获得。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该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法官
地址:霸州市益津北路12号
电话:18533677725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来源:河北廊坊中院、霸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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