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有房屋出租的人

因为这件事

又有2名房东被罚

资料图(图文无关)

日前,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怡山派出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2名房东存在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情况。民警提醒,广大业主应依法进行出租屋备案,及时登记录入租客信息。

01

3月1日,怡山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上街阳光社区有出租户郭某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民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02

3月5日,怡山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上街阳光社区有出租户林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民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民警提醒

房东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从严查处。

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用工单位等义务人

可通过“福州e体+治理平台”小程序

进行网上登记信息采集

来源 福州晚报

编辑 薛雅平 叶华美

审核 张晨 谢雄

监制 吴凌 峰 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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