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近日正式出台

《关于促进人口集聚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聚焦青年群体关注的

产业、就业、住房、生育、落户

教育、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

努力打造青年

“发展型、友好型、活力型”城市

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方面

提出放宽小学入学年龄

在当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均可登记入学

在小学起始年级试点(回民区、玉泉区)

取消入学户籍限制

自有住房人员

与房户一致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三孩及以上孩子入学可在呼和浩特市自由选择

提供多层次住房保障服务方面提出

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

给予总房款2%的购房补贴券

购买首套二手房(住宅)

给予总房款1%的购房补贴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口集聚 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意见》,确保广大学生和家长准确理解教育政策,现就涉及呼和浩特市教育局相关内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在义务教育阶段二孩入学“幼随长走”、“就近择优”,三孩及以上孩子入学可在全市自由选择。

实施时间:自《意见》实施之日起执行

适用范围:自《意见》实施后在全市出生并落户的二孩、三孩及以上儿童

操作流程:家长按照“呼和浩特市招生考试信息网”当年发布的各地区小学入学和小升初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了解入学办法和报名流程,按照规定时间提交所需证明材料,主管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安排。

二、在小学起始年级试点取消入学户籍限制,自有住房人员与房户一致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实施时间:自《意见》实施之日起执行

适用范围:自《意见》实施后在回民区、玉泉区试点小学入学的适龄儿童

操作流程:家长按照“呼和浩特市招生考试信息网”当年发布的回民区、玉泉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进行网上信息采集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主管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按照当年实施方案在试点小学安置入学。

三、放宽小学入学年龄,在当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均可登记入学。

实施时间:自《意见》实施之日起执行

适用范围:自《意见》实施后当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操作流程:优先保障8月31日前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入学;其余当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可进行入学登记,家长按照“呼和浩特市招生考试信息网”当年发布的各地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进行网上信息采集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如所在片区学位已满,家长可自愿选择调剂或下一年度入学。

四、市四区每学期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非起始年级空余学位,优先保障来呼人员子女转学需求。

实施时间:自《意见》实施之日起执行

适用范围:自《意见》实施后有转学需求的来呼人员子女

操作流程:市四区教育局每学期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非起始年级学位剩余情况,家长可携带居住证或工作证明向属地教育局提交转学申请,市四区教育局结合实际,保障来呼人员子女转学需求。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

2025年3月13日

落实《关于促进人口集聚 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补贴的实施细则及服务流程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口集聚 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25〕7号)第四条规定“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给予总房款2%的购房补贴券”,为保障政策实施落地,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

2025年3月1日起,在呼和浩特市市四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含预售商品房和现售商品房)为首套住房的购房人(以个人为单位)。

二、补贴标准

购房人在政策实施期间,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即购房人不动产登记查询无房且无网签备案信息)并完成当前网签合同备案的,按照购房合同总价款的2%予以补贴,单套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补贴流程

(一)购房人选房

购房人选定新建商品住宅后,缴纳定(订)金、首付款或全款(全款客户应先交纳98%款项,若审查不符合条件则需补足100%房款),并完成网签合同备案。

(二)购房人申领补贴券

1.符合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条件的购房人凭以下材料到市房产交易中心领取补贴券。

(1)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提交申领当天的市四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信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不动产证明查询窗口截图打印);

(3)交款时间在政策期内的定(订)金、首付款或全款支付凭证,且金额与网签备案合同须一致。

注:①若购房人因个人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办理购房补贴的,需要代理人提供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代为办理(见附件);

②若购房人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需监护人携带购房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办理。

2.企业核销

购房人凭补贴券,到开发企业缴纳尾款或办理贷款,企业在购房人支付房款时直接核减补贴金额。

四、监督与管理

(一)部门责任

各部门应落实资金监管责任,加强对购房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房产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补贴标准和审核结果发放补贴资金;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保存购房人材料至少5年。

(二)企业责任

企业在销售时,应明确告知购房人补贴政策,如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房人遗漏补贴,企业须配合购房人申领补贴券并退还其对应补贴资金。严禁虚假交易、虚报补贴金额,违者取消政策参与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

(三)购房人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资金并纳入征信系统,今后不得享受本市各类住房优惠政策。

(四)举报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市住建局房地产业发展科 0471-6325024

流程咨询:市房产交易中心网签备案备案服务室0471-6273399

违规举报:市纪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0471-6328256

五、其他说明

(一)2025年3月1日之前符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引人留人18条措施的通知》(呼政发〔2023〕24号)首次首套契税补贴政策的购房人,即2023年8月24日至2025年2月28日完成网签备案,并在203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按照原政策领取契税补贴;2025年3月1日之后购房的,按照《关于促进人口集聚 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25〕7号)相关政策领取购房补贴,《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引人留人18条措施〉中购房契税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呼住建联发〔2023〕36号)同时废止。

(二)企业补贴拨付到位后,若购房人退房或合同解除,开发企业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房产交易中心报备并退回已结算的补贴资金。

(三)在政策期内,同一购房人购买多套住宅,仅限网签合同备案时间最早的一套享受补贴政策。

(四)各旗县可参照此文件制定各自补贴实施细则,资金由旗县本级财政负责。

编辑:焦云格(实习 )

审核:高 妍

终 审:多兰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