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往彩云之南的王女士在旅游APP上购买了云南旅游的服务。临近出发,旅行社却要求加价升级产品,否则将取消行程。王女士认为旅行社“无理退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是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7月,王女士满心欢喜地在某旅游APP上,花费2万元购买了某旅行社提供的“七彩云南梦幻游”服务,包含机票、酒店等服务内容。一切似乎都已安排妥当,就等背上行囊奔赴彩云之南。然而,出发前6天,旅行社却突然“变卦”,要求王女士加钱升级产品,否则只能取消行程,扣除已订好的机票费用。这让王女士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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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临时加钱现象不鲜见。资料图

于是,当日,旅行社取消了王女士的订单,并向王女士退款15233元。2023年8月2日,王女士通过APP向某网络公司投诉,但后续未有处理结果。2023年12月1日,王女士认为自己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旅行社和某网络公司退还团费4767元并赔偿违约金。

某旅行社认为,取消王女士的“云南游”订单是由于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综合执法监督局下发《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开展旅游团队路检路查工作的通知》,旅游时间不可预估拉长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旅行社已将扣除机票费用后的剩余款项15233元退还给王女士,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介绍,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某旅行社取消订单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某网络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综合执法监督局下发的《通知》是为规范当地旅游产业,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而开展的正常行政执法活动,并不会导致旅行社不能为王女士提供旅游服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某旅行社擅自取消王女士的“云南游”订单侵害了王女士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某网络公司作为旅游APP的经营者,在收到王女士的投诉后未采取必要措施,依法应与某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旅行社向王女士退还团费4767元并赔偿违约金6000元,某网络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作出后,某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某旅行社和某网络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当前,网络消费因其便捷性、个性化及价格优势等特点已成为我国消费市场的核心业态之一,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消费,在订单确认时与经营者之间便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相较于传统消费模式,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权益受损的维权难度更高,网络平台开发者应切实履行法定主体义务,规范网络营销行为,强化平台审核和监管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湖南法治报(文/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孙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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