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引入

案例1:税款未达立案标准
某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9万元,因未达10万元立案标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仅接受行政处罚。

案例2:对开、环开无骗税目的
A公司与B公司为虚增营业额相互对开发票,但未抵扣税款且未造成国家损失,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

案例3:合规整改后免罚
邢某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虚开发票17万元,经合规整改并通过验收,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二、法律解析:六类免罚情形

  1. 税款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

    • 虚开税款低于10万元或未造成5万元以上税款损失,不构成犯罪,但需承担行政责任。

  2. 对开、环开且无骗税目的

    • 企业为虚增业绩相互开票,若未抵扣税款且未造成国家损失,不宜认定为犯罪。

  3. 虚增销售业绩但未抵扣税款

    • 虚开发票用于融资或贷款,若已缴纳增值税且未造成税款损失,一般不构罪。

  4. 虚增资产未用于税款抵扣

    • 虚开固定资产发票仅用于夸大企业实力,未实际抵扣的,不构成犯罪。

  5. 如实代开或挂靠代开

    • 挂靠方实际提供货物,被挂靠方开票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情形,不认定为虚开。

  6. 合规整改后情节显著轻微

    • 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并通过验收,可争取不起诉或免罚。

三、律师实务建议

  1. 及时补缴税款与滞纳金

    • 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可减轻处罚,甚至避免刑事责任。

  2. 申请企业合规整改

    • 针对涉税犯罪,合规整改是争取免罚的关键路径,需在律师指导下完善内控机制。

  3. 善用“主观无骗税目的”抗辩

    • 若虚开行为仅为应对审计或融资,需举证无骗税故意。

  4. 避免挂名法定代表人风险

    • 挂名人员未参与实际经营且不知情的,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需综合主客观要件,企业及个人应警惕以下风险:

  1. 严格审查交易真实性,避免“走账”“过票”等操作;

  2. 保留完整业务证据,如合同、物流单、资金流水等;

  3. 定期开展财税合规审计,防范税务稽查风险;

  4. 涉刑后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合规整改、证据补强等争取最优结果。

作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

联系方式:13918043509(微信同号)
声明:本文仅为学术探讨,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与证据分析,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