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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第583749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认定涉案专利在申请行为中存在“抄袭现有技术”的情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该案或将成为中国专利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因为这是公众可检索到的,在2023年12月21日颁布了(2024年1月20日实施)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并在其中新增加了第十一条“诚实信用”后,首个以该条款为无效理由,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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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该案涉及专利号为201821114751.6,发明名称为“一种全自动软性材料裁切设备用上下裁切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某系统有限公司,针对本专利提交了两组证据,一组用于证明本专利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经销售公开的证据A,以及一组用于证明专利权人在申请本专利时已知晓该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的证据B。请求人主张,专利权人公司的两名创始股东张某、唐某曾是其员工,在职期间接触并掌握了公司相关设备的技术方案。两人离职后成立新公司,将原公司的设备技术方案直接申请专利,构成“抄袭现有技术”,专利权人申请本专利的行为缺乏正当性,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对部分证据表示反对,但未陈述具体理由,也未提交反证。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在判断本专利的申请是否属于“抄袭现有技术”时,至少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本专利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与现有技术内容相同或高度相似,二是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是否明知其为现有技术却仍将其申请专利的主观恶意。

在决定要点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指出,当本专利同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时,综合考虑两个法条的立法目的、制度功能和法律效果等因素,应优先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

案件意义

本案对“抄袭现有技术”这一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和认定,并评述了其与“不具备新颖性”竞合时的适用问题,对于判断类似案件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有助于倡导诚实信用、引导申请行为自律,从源头上促进专利质量的提升、维护良好的创新环境和市场秩序。未来,随着法律实践的深化,诚信原则或将进一步成为专利审查的核心标准之一。

对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启发:本案无效请求人方员工离职抄袭其技术申请专利,之所以会出现如境况,主要原因就在于其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虽然其成功通过无效程序将本专利无效掉,但对方公司仍然可以继续制造和销售与其相同的产品来竞争市场。这告诫企业要在研发新产品、新技术之初,及时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与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以避免类似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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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高沃综合赋青春案例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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