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仁市监处[2025]34号)显示,贵州祥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

贵州祥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包装生产的“祥康酒(国宴天时)”、“祥康酒(国宴地利)”、“祥康酒(国宴人和)”的酒瓶、外箱、酒盒和手提袋上使用“国宴”二字,误让他人认为“祥康酒(国宴天时)”、“祥康酒(国宴地利)”、“祥康酒(国宴人和)”是国家宴会上使用的产品,且该公司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产品是国家宴会使用的产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因此,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贵州祥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560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官网简介显示,贵州祥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茅台镇核心产区,酒厂占地2000余亩,具有标准化28栋生产车间;拥有1366口窖池,年产12000吨大曲坤沙酒,基酒储存量超40000余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