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向社会公告作废全县有以下情形的 447 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

(一)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办理机动车登记相关业务中应当收回未收回或者灭失、丢失、损毁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校车标牌;

(五)有效期内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瓮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年3月18日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旧证书未收回 (共计96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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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收回 (共计35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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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动车旧号牌未收回 (共计82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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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动车号牌未收回 (共计8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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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机动车行驶证旧证未收回 (共计220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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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机动车行驶证未收回 (共计3辆)

七、报废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共计3辆)

如有疑问,请联系

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

0854-2627618

来源:瓮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