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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415年的阿金库尔战役,堪称英法百年战争中的一场经典之战。在英王亨利五世的英明指挥下,由步兵和弓手组成的6000名英军,击败了法国36000人的精锐部队,缔造了以弱胜强、以少克众的战场神话。
然而,当亨利五世下令,将1500名法军战俘尽数杀绝之时,手下的贵族骑士们却异口同声地坚决反对。
冷兵器时代刀枪无情,两军在战场上兵戎相见,即为水火不容的死敌。在近现代大型战争中,屠杀战俘的现象屡见不鲜,因为他们的手上曾经沾满国人同胞的鲜血。
于公于私,消灭俘虏似乎都是无可争议的正义之举。那么,英国的贵族骑士为何不惜驳了国王的脸面,也要留下俘虏的性命呢?这还要从欧洲中世纪贵族之间流行的“俘虏-赎金”规则谈起。
一、俘虏与主人的关系:建立在契约精神上的“财产”交易
按照欧洲中世纪通行的法律和教义,一个基督徒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另一个基督徒当作奴隶看待,即便对方是战场上的俘虏也不行。
就法理而言,二者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封君与封臣。中世纪法学家认为,当一名战士举白旗明确表示投降,并且胜利方也接受了他的投降时,两人之间就自动建立起一种保命契约:投降者的身份变为俘虏,他不是奴隶,更不会被杀,而是尚未交付赎金的抵押品。
中世纪欧洲贵族间这一奇特的“赎金”现象,本质上和今天一般的商业合同没什么差别。简而言之,俘虏的性命是产品,而赎金则相当于贷款。这种不成文的规定甚至受到西欧各国法律的保护,一旦出现赎金纠纷,甚至可以通过找律师打官司来解决。
对于胜利者而言,俘虏就像是他们的财产,而变现的方式就是等对方交纳赎金。如果“财产”受到损害,胜利者甚至可以要求赔偿。
1448年,苏格兰拉斐特监狱生活条件恶化,被关押的四十三名英国俘虏心生不满,酿成暴动。为了维持监狱秩序,监狱长对他们进行了残酷的火力镇压,一个没留全部处死。
没想到,此举激怒了这些俘虏背后的所有者们,他们还天天等着俘虏的家人拿钱赎人呢,结果现在人没了,等于一大笔财产就这么化为乌有了。
于是,他们联合起来,将监狱长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全部赎金。最终,担任法官的伯爵道格拉斯判定他们胜诉,判处监狱长必须一分不差地给予赔偿。
二、赎金交付流程:口头协议、书面契约、第三方担保
在战场上,俘虏和主人会暂时达成口头协议。一旦脱离战场,双方就会在公证人的见证下,签署一份正式的书面契约。
契约内容主要包括:一、俘虏保证效忠主人,服从主人提出的任何合理要求;
二、对于任何可能对主人的赎金所有权造成威胁的权利,俘虏一律放弃;
三、俘虏赌咒绝不会背约;四、确定具体的交付方式和赎金数额,交付方式多为现金,也可以是城堡、要塞、土地等实物,而赎金则包括俘虏的食宿费用在内;五、确定俘虏被俘期间的生活条件。
一旦赎金付讫,双方签订的契约即告失效,主人必须将书面协议交给俘虏,表示正式放弃对俘虏的所有权。
有时,交战双方还会进行俘虏交换,同等级之间的俘虏按照1:1的人数交换,高级俘虏则可换取多名低级俘虏。如果俘虏实在拿不出赎金,也可通过服役的方式代替,也就是在主人手下做工干活。
如果俘虏主人未经长官允许,擅自将俘虏关押在城堡监狱,就失去了对俘虏的所有权。换言之,在没有得到城邦允许的情况下,主人只能把俘虏关押在自己的住处。
可是,这种关押方式明显存在很大的漏洞,如果俘虏不肯掏钱,趁机逃跑了,主人岂不是白忙活一场吗?
别忘了,我们这里所说的“俘虏”,全部都是中世纪西欧的贵族阶级,而不是一般的平民。当时的欧洲就像一个无国界的贵族圈,贵族的身份不受国界制约,一个贵族不论走到哪里,他的贵族身份都不会变。
欧洲中世纪的贵族阶级,就像中国古代的封建官僚阶级一样,也有一套自己的道德礼仪和行为准则,其中最忌讳的,就是出尔反尔的失信行为。
一旦有俘虏公然违背契约逃命的话,主人就会将他的丑事到处宣扬,这个人在贵族圈里就混不下去了。在一些公共场合,甚至会将这些失信俘虏的纹章或画像倒挂,以示对他们的排斥。
级别较高的俘虏往往配有自己的担保人,他们的责任是为俘获者的赎金作保。如果俘虏凑不齐赎金,那么这项任务就会落到担保人身上。
一旦主人对俘虏的失信行为提出异议,担保人会背负极大的名誉压力,往往会选择在法庭上倒戈一击起诉俘虏,敦促其尽快支付赎金。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主人可继承俘虏所有权,俘虏享有财产豁免权
(一)主人的权利:继承权
对于俘虏和赎金这项特殊的“财产”,主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比方说某位俘获者直到离世,都还没等到赎金,它就可以将这项权力传给下一代;或者俘虏因为家里凑不齐赎金,在监狱中病死老死了,其继承者依然负有支付赎金的义务。
比如英王爱德华三世、兰开斯特公爵等人,就将俘虏的所有权写进了自己的临终遗嘱。
(二)主人的义务:代替俘虏决斗
主人对俘虏享有继承权,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有时甚至要替俘虏进行决斗。英法百年战争时期,威尔士的欧文曾对身为俘虏的彭布罗克伯爵破口大骂,后者不堪受辱,要求主人为其脱掉镣铐,让他和欧文决斗。
但是幸灾乐祸的欧文却在一旁继续讥讽道:“决斗是贵族的特权,你一个披枷带锁的俘虏,有什么权力要跟我决斗?”这话太过侮辱人,连俘虏的主人托马斯都听不下去了,主动提出代替俘虏,与欧文决斗。
(三)俘虏的权利:财产豁免权
即便是俘虏,也有属于自己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财产豁免权。
今天的财产豁免权,早已发展为受国际法保护的国际通用准则,即在国际交往过程中,一个国家的财产在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受到特殊保护,未经所有国同意,其他国家没有对财产管辖和执行措施的权利。
根据中世纪的战争法,一个俘虏的土地就是他的固有财产,同时也是赎金的重要来源,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即便人被俘虏蹲在大牢里,他的土地仍享有不受敌军侵略的豁免权。
1428年,英军围攻法国奥尔良城,当时该城的领主查理公爵,仍然是英国兰开斯特公爵的俘虏。
到了1480年前后,兰开斯特公爵的继承人流离失所,便将查理公爵的继承人告上法庭,控告其赎金没有付完,说白了就是想捞一笔钱。
时隔半个多世纪,谁还记得这档子事?连法官都差点被他们绕进去。还好查理家族请的律师思路清晰,称当年英军攻占奥尔良城,违反了查理公爵的财产豁免权,等于单方面违反了双方之间的“赎金契约”,成功驳回了这一无理申诉。
(四)特殊情况:俘虏的归属权争议
一般情况下,战场上只要一方向另一方口头宣布投降,俘虏关系就算达成了,“以金代赎“的契约也会自动生效,这似乎是合情合理的事情。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俘虏和主人的关系可能会变得非常复杂。
比如,如果一个俘虏先后被多个主人俘获,那么他究竟属于谁呢?
中世纪西欧军事法庭普遍认同这样一个原则:第一个俘获的人是俘虏的合法主人,但主人必须遵守两个条件。
一是要拿到俘虏右手的链甲手套,并戴到自己的右手上,代表自己征服了对方;二是要对俘虏采取保护措施,要么送到后方大本营,要么临时交给别人代为看管。如果放任不管,任其在战场上自生自灭的话,就等于主动放弃了对俘虏的所有权。这时的俘虏就是自由人的身份,可以向其他人再次投降。
1356年英法普瓦捷战役,英军大获全胜,一个叫约翰的侍从俘获了法国的达玛汀伯爵。约翰收缴了俘虏的头盔、手套和箭袋,将其交由一个仆人看管。
没想到这个仆人不靠谱,很快就离开了原地,去寻找其他战利品。不久,索尔斯伯里伯爵的一名手下发现了俘虏,俘虏又转而向他投降。一来二去,这名俘虏已经在一天之内投降了三次。
战争结束后,约翰和索尔斯伯里伯爵对簿公堂,都说俘虏是自己的。根据俘虏归属原则,约翰虽然是第一个俘获俘虏的人,但他没有遵守第二条的规定,并未对俘虏进行妥善处置。法庭最终裁定,俘虏的合法主人是最后发现他的索尔斯伯里。
结语:
欧洲中世纪的爵位继承独立于皇权之外,封君与封臣之间的关系,远远没有中国古代封建社会那么紧密。
贵族骑士们在战场上杀伐征战,并不是在为国效命,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各自为战。对于他们而言,战场上的贵族俘虏并不是敌人,而是一笔笔不菲的赎金。
所以当英王亨利五世下令屠杀战俘的时候,贵族们极力反对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参考:
1、《往年纪事》
2、《欧洲中世纪史》
3、《全球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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