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居民自建房(别墅)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对电梯的定义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和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但是,若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做公共使用,则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在此,南安市市场监管局特别提醒:

若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做公共使用,安装过程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的,应当补充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

一、所有按照《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GB/T 21739—2008)制造、安装的电梯,若改变单一家庭使用属性的,必须按照现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必要的改造,并严格履行施工告知,经监督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使用。

二、所有按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制造、安装的电梯,若其使用状态发生变更(如停用、注销),则不得提供公众使用。若需改变单一家庭使用属性的,必须按现行规范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重新启用手续。

三、所有按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制造、安装的电梯,如未履行施工告知、监督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的,一律不得对外开放使用。如需对外开放使用的,必须首先满足现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履行施工告知,经监督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使用。

各位自建房(别墅)房主要充分认识到使用未办理登记、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危害,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担负起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接下来,市市场监管局将对非单一家庭使用的居民自建房(别墅)电梯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执法检查,相关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八十三、八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第八十四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安装过程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的,应当补充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

来源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供稿:特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