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转载自:津云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长邢志强,被控故意杀人案重审有了判决结果。
1995年,时为四子王旗干警邢志强在拦截盘查疑似嫌疑人孟某清过程中,被刺伤,后邢志强开枪击中孟,孟某清躲藏两天后就医,抢救无效死亡。
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近30年间,邢志强经历了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到被判“故意杀人”的“反转”,2024年3月,“故意杀人”的判决又被撤销,案件发回重审。
2025年3月19日,邢志强家属得到重审一审判决书,邢志强被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津云新闻此前报道,1995年邢志强22岁,是一名退伍参加工作不久的公安干警。当年6月6日,邢志强借朋友的一支小口径运动枪,和朋友一道前往水库大坝打靶。
在邢志强家人提供的一份事发经过材料中显示,就在他们打靶时,邢志强看到21岁的孟某清驾驶一辆红色摩托车经过。邢志强此前就认识孟某清,孟某清曾因盗窃摩托车被判刑15年,事发时尚在服刑期间,系保外就医,但已超出保外就医期限。
在当时,一辆摩托车价值一万多元,属于贵重物品。邢志强认为,孟某清不可能自有摩托车,加之孟某清本身是盗窃罪犯,该摩托车可能是其盗窃所得。
邢志强想将孟某清带回警局盘查,便上前拦截,被孟某清持刀刺伤肩背部,此后孟某清骑摩托逃离。
“我的朋友骑摩托车带我追赶他,追寻了几里地,孟某清突然出现,加大油门撞来,我害怕被他撞上就躲。我被刺伤左肩,手臂一动就会觉得出血,只能用右手拿枪抡摆挡驾,在这中间也不知怎么弄的枪响了。我根本就没举起枪射击,枪就是横在我腰部的位置去抡摆防止他撞过来的时候响的。”邢志强表示。
孟某清受伤后逃离,躲藏于牲口圈内等地,并自行用碎玻璃将体内弹头取出。案发两天后,孟某清的母亲租车将其送往武川县医院救治,孟某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乌盟公安处鉴定,孟某清系枪弹伤击十二指肠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
同年6月28日,四子王旗公安局就邢志强在孟某清一案中的行为作出认定,结果是“正当防卫”。
事发后,孟某清的家人多方求助、喊冤。2020年,案件有了反转,邢志强案被重启调查。2023年7月25日至26日,乌兰察布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年8月25日,乌兰察布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邢志强因怀疑被害人孟某清盗窃摩托车而阻拦,被害人逃离过程中,邢志强持枪射击致孟某清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哥面对一个可能出逃并且有盗窃嫌疑的犯罪分子,难道作为警察的他就该袖手旁观,放任脱逃吗?在追缉过程中自己被刺受伤的情况下,不能出手或果断反击吗?”邢志强家属在一审判决后上诉。
“孟某清用碎玻璃剖腹取出弹头,且未及时就医,感染后导致死亡而非枪伤所致。”邢志强辩护人吴丹红认为,孟某清之死究竟是否与邢志强开枪有关,是该案的关键点之一,此外,邢志强被控故意杀人一案证据严重不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024年3月4日,内蒙古高院作出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乌兰察布中院重审。
2024年11月26日—27日,该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2025年3月14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邢志强作为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发现形迹可疑的被害人孟某清,意图拦截、盘问未果且遭到袭击后,追赶行为具有正当性,但在现实危害消除后仍向逃跑的孟某清射击。孟某清背部中枪,为躲避警察追捕未及时就医且自行取弹导致伤口感染,经抢救无效死亡,邢志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孟某清驾驶摩托车冲撞及用刀捅刺致邢志强受伤,对案件引发具有过错,可对邢志强酌情从轻处罚。孟某清及其近亲属为躲避警察而延误治疗、孟某清自行剖取弹头的行为对死亡结果产生影响,亦应对邢志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邢志强的刑期将至2025年12月1日。
对此判决是否上诉,邢志强的家属正在考虑中。邢志强辩护人吴丹红则认为“当年的正当防卫认定没有问题”,四年刑期的案件,不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此案已过追诉期,应宣告无罪。吴丹红律师表示,是否上诉会尊重邢志强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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