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设通选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中与特种设备有关的问答,整理并发布。本次发布考试与资格篇(1), 供大家参考、交流。

0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能异地申请吗?

问: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规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办证。如果我的工作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都在江苏省扬州市,但我是在南京市的考试机构培训并参加考试的,那我可以委托南京市的考试机构帮我向南京市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吗?

答: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根据您的描述,如工作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都在扬州市,您应当向扬州市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回复时间:2024年3月15日

02

关于复审程序的咨询

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第二十七条规定:发证机关办理复审时,应当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核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无法核实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取证或者回原发证机关提交复审申请。关于对该条的理解,现就以下三点进行咨询:

1、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能够查询到考生所持证件的相关信息且与考生提供的纸质证件信息相符,复审机关(非第一次取证的发证机关)就无须质疑考生证件获取途径的合法性?

2、如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能够查询到考生相关信息,复审机关(非第一次取证的发证机关)是否还需要让考生提供原发证机关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考试过程记录等原始考试档案资料或增加考试来验证考生的能力?

3、若经查证,考生所持证件为非法途径获得,复审机关(非第一次取证的发证机关)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烦请解答为盼。

答:您好,感谢您的留言。发证机关办理复审时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核实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是开展复审工作的必须程序。复审人员满足复审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复审,不能额外增设条件。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回复 时间:2024年3月15日

03

新取证相关问题咨询

问:您好,现有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新取证申报时的两个问题:

1、 依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交的申请资料中包括体检报告(1份,相应考试大纲有要求的)。 按上述要求,只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 “锅炉水质处理G1”“客运索道作业人员” 的考试大纲在“申请人专项要求”中有体检要求,其他项目的考试大纲没有体检要求。 请问在报名时,其他项目需要提交体检报告吗? 如果需要,体检需要检查的项目是哪些?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考试成绩有效期1年。 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可以向原考试机构申请补考1次。 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不合格者,应当向发证机关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请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这项只有理论考试项,没有实操项,理论考试是否有补考的机会?

答: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1、对考试大纲中有体检要求的考试项目应提供体检报告并根据相应的体检内容提交体检报告,对于考试大纲中无体检要求的考试项目不需要提交体检报告。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未达到合格成绩,保留1年有效期,1年内可以向原考试机构申请补考1次,补考不合格者应当向发证机关重新提交考核申请。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回复时间: 2024年3月8日

04

复审是否需要本人到场?

问:您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到期复审,采取线下复审形式的,是否必须本人到场?还是可以委托第三人提交资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第二十五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该条要求是否可以理解为持证人员本人到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还是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人到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

答:您好,感谢您的留言。复审提交资料时应为持证人员本人在持证项目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回复 时间: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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