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淮安市总工会、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
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切实保障劳动者
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
具体内容如下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劳动者有权在法定休假日休息。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在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等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有限制。国家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劳动者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让我们一起共同努力,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淮安市总工会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3月18日
来 源: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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