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24年3月1日,新版《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以“零容忍”态度拧紧央企安全生产责任链。

新规落地一年来,通过自上而下的安全监管革新,这场覆盖全国98家央企、超2000万职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升级,已经逐步从“新规”迈向“新常态”。

强化“刚性约束”

新规为央企安全管理划红线

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资委2008年版《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版《办法》的出台,旨在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助力央企实现高质量发展。

《办法》不仅仅是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强制性要求,同时也对所有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都具有一定指导性,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办法》要点解读

新版《办法》共6章51条,内容包括总则、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附则。(文末附《办法》全文)

根据新版《办法》,中央企业应该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完善报告与监控系统、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等方面采取一系列举措,以确保安全生产的合规性与安全性。

1

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01依据中央企业主营业务和安全风险程度分为三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

第一类企业: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冶金、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企业;

第二类企业:主业从事电子、医药(化学制药除外)、纺织、旅游、通信等企业;

第三类企业: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其中,原属于第二类的冶金、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企业升格为第一类。

02 对不同安全风险程度企业提出不同的安全机构设置要求。

(1)明确第一类中央企业、涉矿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所属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应全面推行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

(2)第二、三类中央企业所属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参照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

03 根据企业分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的情形进行差异化规定:

第一类企业:重大及以上+承担主要责任;特别重大+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类企业:重大及以上+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第三类企业:重大及以上+承担责任

2

突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01 明确安全生产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02 明确五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总监的具体安全生产责任。

03 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分解落实到岗,实行“一岗双责”。

《办法》第七条还明确了,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中央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七条还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应修订了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3

创新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相较于此前的《暂行办法》,2024年新修订出台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创新点:

01牢固树立“零事故、零伤亡”理念。

02注重对企业员工的人文关怀,关注员工身心健康。

03定期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04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05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06进一步落实足额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07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创新赋能安全生产,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4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

01进一步突出防范重特大事故,明确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的情形。

02鼓励员工主动发现事故隐患,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03建立事故管理制度,吸取内外部事故教训,开展重轻伤事故、未遂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04进一步突出向事前预防转型,建立以中央企业自评、国务院国资委综合评价相结合的过程评价机制。

5

强调安全生产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和过程管控

《办法》第十五条强调,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学习借鉴和推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方法等,与企业具体实际和企业优秀文化相结合,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专家支撑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此外《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等多处也强调要加强过程管控。

6

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的资金投入

《办法》第二十一条强调,中央企业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得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有关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

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可以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保证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或者资金投入情况与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年度自评报告同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7

加强承包商、分包商安全管理

《办法》第三十二条强调,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禁止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从合规到引领

“智慧安全”助力央企安全新常态

新版《办法》的一周年实践,仅是开端。安全生产没有“休止符”。

新版管理办法以“长牙齿”的硬约束,倒逼央企告别“带血的GDP”。但若想将纸面条款转化为一线自觉,仍需打破利益藩篱、拧紧责任链条、强化技术赋能。

当安全真正融入企业基因,当每一位员工从“要我安全”转向“我要安全”,当风险管理从“人防”走向“智防”,这场关乎生命的改革才能真正行稳致远

智慧赋能高水平安全 · 科技助力高质量发展

作为国内专业的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全面解决方案提供商,博晟安全针对央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面临的痛点难点和迫切需求,通过一站式安全生产云服务平台“博安云”,聚合“平台+内容+终端+服务”于一体,为各大央企客户提供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咨询服务等全方位的安全生产专业产品和数智化解决方案,以常态化的风险预防取代过去事故后的“救火式”整改,让科技创新成为企业安全管理“合伙人”,以“智慧安全”打通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

依托成熟的产品服务体系和丰富的行业解决方案,长期以来,博晟安全与国家能源、国家电投、中国华电、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三峡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建、中国中冶、中国建筑、中国安能建设、中国电建、中国能建、中国化学、中粮集团等电力、建筑、工贸等各行业大型央企集团及下属各级单位保持着良好的服务合作关系,致力以更专业、更优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切实助力各领域央企客户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为企业筑牢安全生产最坚实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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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博晟安全将继续紧随国家“科技兴安”战略,深化“智慧安全”理念应用实践,积极推进央国企及各类企业客户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科技创新,为全方位助力企业安全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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