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规定,东明嘉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未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经研究决定,对东明嘉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

东明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4日